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清遠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已按規定流程制定,并經市司法局審查,從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8月1日
清遠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新建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的設立、變更、注銷和預售資金的收存、撥付、使用等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手續前出售,由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含公積金貸款,下同)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購房款項。
本辦法所稱監管賬戶,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項目所在地(即清遠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商業銀行設立的用于收存、撥付預售資金,并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監管銀行按照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共同監管的專用賬戶。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與監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簽署監管協議,并設立監管賬戶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主導、銀行配合、多方監督、專款專用、保障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清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部門,其它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區域的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對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撥付和使用等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分行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負責指導監管銀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設、變更和撤銷等業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清遠監管分局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協調銀行機構監管銀行落實預售賬戶資金收存、撥付和信息共享等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負責開展監管賬戶監控工作,配合開展預售資金收存、撥付、凍結等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配合推動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和粵安居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期限,自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解除預售監管賬號為止。
第二章 監管賬戶的設立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清遠監管分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分行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確定能夠承接可從事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商業銀行,相關商業銀行名單,應當在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第七條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選擇商業銀行開設專用賬戶。
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分行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清遠監管分局共同擬定。
第八條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有效文書中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注明監管銀行、監管賬戶,以及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簽訂后監管賬戶、預售許可證應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以便相關部門和購房人查詢、使用和監督。
第三章 預售款的收存
第九條購房人應當根據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認購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繳款通知書,將預售資金直接存入對應樓棟的監管賬戶。
預售監管賬號沒有解除監管前,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按揭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將發放的按揭貸款直接劃入監管賬戶,并實時通過粵安居系統上傳出入賬流水信息。
在商品房預售交易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代收代繳預售資金,不得將預售資金收存入非監管賬戶。
第十條為保障工程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商品房建設工程單位綜合造價乘以監管項目的施工許可面積核定監管額度。原則上監管額度以開發企業申報施工許可證提供的施工總承包合同造價為準,若施工總承包合同造價低于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定的監管額度,則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定的監管額度作為最終監管額度。商品房建設工程單位綜合造價標準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項目建設成本情況適時調整、公布。
實行商品住宅全裝修的,應當將裝修費用計算在監管額度以內。
第十一條監管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只能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工程建設費用(含工程款、監理費、設計費、勘察費、檢測費,下同)、人工費用及法定稅費等相關支出。
監管項目已用所獲得的銀行開發貸款支付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建設費用的,在保證監管項目建設資金足夠的前提下,可按節點申請釋放等額預售資金專項用于償還由銀行開發貸款支付上述項目建設費用。
預售監管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款在商品房項目預售監管賬戶沒有解除監管前,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第十二條當監管賬戶入賬金額未達到監管額度時,監管資金最低預留比例為監管賬戶入賬金額的10%。
第十三條當監管賬戶入賬金額達到監管額度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項目工程施工進度控制節點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節點逐步核減預留監管資金。監管資金按照以下方式預留:
1、毛坯交付工程項目主體結構封頂的,監管資金留存額為毛坯建設部分監管額度的40%;
2、毛坯交付項目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完成的,監管資金留存額為毛坯建設部分監管額度的30%;
3、毛坯交付項目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完成的,監管資金留存額為毛坯建設部分監管額度的20%;
4、毛坯交付項目完成五方責任主體竣工驗收的,監管資金留存額為毛坯建設部分監管額度的10%;
5、精裝修交付工程項目未完成濕作業的,監管資金留存額為精裝修建設部分工程監管額度的100%;
6、精裝修交付工程項目已完成濕作業的,監管資金留存額為毛坯建設部分按進度應預留資金加上精裝修建設部分工程監管額度的50%;
7、精裝修交付工程項目已完成干作業的,監管資金留存額為毛坯建設部分按進度應預留資金加上精裝修建設部分工程監管額度的20%;
第十四條項目取得聯合驗收意見書之后,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監管賬戶資金不得少于已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總額的3%。
第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誠信等級情況調整監管資金留存比例。誠信等級為A級的,監管資金留存比例降低20%,誠信等級為B級及以下的監管資金留存比例不予調整。
第十六條根據《關于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04號)等規定,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重點監管額度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具備相應開具保函資格的商業銀行出具的見索即付現金保函,請求釋放監管賬戶相應額度資金的,監管部門可以予以準許。保函僅可用于置換依法合規設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管額度內資金。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30%,置換后的監管資金不得低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的剩余監管資金僅限用于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費用。
第四章 預售款的支取和使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撥付商品房預售款,應當嚴格按照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提出用款申請。
第十八條監管賬戶入賬金額達到監管額度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通過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使用監管額度以外的剩余資金(以下稱監管額度外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
提取監管額度外資金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交將資金優先用于同一施工許可證對應的其他非預售樓棟建設的用款計劃,或是同一項目其他預售樓棟的用款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企業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并根據項目實際資金平衡情況決定是否撥付監管額度外資金。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進度款時,應當將按照約定或經核定的人工費用劃入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第二十條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售款支取、使用的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明確違反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監管部門應當按約定對監管賬戶內的預售資金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扎實開展數字人民幣在清遠市商品房預售款領域的應用。
第二十二條存在工程進度異常、逾期難交付的問題樓盤,經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預售資金可以按照“一樓一策”方式,實行專門管理,優先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相關預售監管資金額度由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調整。
第五章 監管賬戶解除監管
第二十三條 預售項目已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手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取消該竣工樓棟的預售款監管,并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銷控審批表》到監管銀行辦理取消賬戶監管手續。
第六章 監管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推動粵安居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預售商品房項目巡查制度,完善工作機制,組織對項目的工程建設進度、銷售進度和預售資金收存、撥付、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等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會同相關部門及時依法依規進行處置,涉嫌經濟犯罪的,要及時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監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監管協議約定做好監管賬戶監控,指定專人負責預售資金監管和系統對接工作,并嚴格按照粵安居系統數據接口規范,準確、及時共享監管賬戶資金收存、撥付、凍結等動態數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管銀行違反相關規定,同意使用或者撥付預售資金的,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監管協議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存、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和《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施工、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騙取預售監管款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