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房屋建筑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我局編制了《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行政審批科反映。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各類房屋建筑在進行裝修裝飾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并通過具備審圖資格的第三方圖審機構審查合格。
二、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裝修裝飾工程(以下稱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對可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設單位要切實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對裝修裝飾工程的質量安全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保證合理的工期和造價。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及抽查的裝修裝飾工程應當依法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并在開工前根據辦理指南(詳見附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本通知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修訂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指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附件: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指南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2月30日
(聯系人:鐘文穎 聯系電話:0763-3378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