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2022年10月31日我局印發了《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辦法》(清建﹝2022﹞118號),主要依據是原建設部2005年9月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部令第141號)。2022年12月住建部公布了新修訂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 法》(部令第57號),在優化檢測機構營商環境、加大檢測機構監管力度、提高檢測機構違法違規成本、減少檢測市場亂象等方面作了明確要求,并自2023年3月1日實施,部令第141號《辦法》同時廢止。截至目前,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文件還沒有出臺,為了解決清建﹝2022﹞118號實施過程中政策方面的銜接問題,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對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市政工程檢測,按清建﹝2022﹞118號規定執行;
(二)對不用辦理施工許可如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如果需要檢測,參照清建﹝2022﹞118號進行管理。
二、機構管理
(一)通過計量認證不作為檢測機構設立的前置條件;
(二)在廣東省注冊的檢測機構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檢測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等通過計量認證后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檢測活動;
(三)外省檢測機構在廣東省內從事建設工程檢測活動,從業前應向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之后參照省內檢測機構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四)非清遠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進駐清遠轄區從事檢測活動,應在清遠設置實驗室,配備滿足所開展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儀器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實驗室面積、作業場地應滿足設備布置及安全生產的工作要求,并通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的計量認證。
三、聯網流程
(一)檢測機構從業前申請將檢測管理信息系統與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進行聯網;
(二)申報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檢測員、法人代表或授權簽字人簽名筆跡留樣;公章或報告專用章留樣;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三)聯網申報在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完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四)檢測機構通過核查,具備從業條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聯網、發放檢測報告有效監管標識,并同步辦理誠信備案手續。
四、檔案管理
(一)檢測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二)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五、儀器設備管理
(一)檢測機構應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定校準;
(二)儀器設備實行臺帳管理,并作唯一性標識、檢定校準標識和儀器狀態確認標識;
(三)儀器設備變更后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查核定,未通過審查核定前,其檢測數據不能用于檢測報告。
六、質量保證
(一)樁基礎、主體結構、消防等質量安全重點管控工程,其檢測項目繼續列為受限項目。縣(市、區)受限項目清單由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限項目清單基礎上制定,從嚴掌握;
(二)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誠信行為記分結果排名,每年選定并向社會公布檢測機構的比對標桿單位,由比對標桿單位完成屬地受限項目的檢測工作;
(三)非比對標桿單位按資質許可范圍及受限項目清單外開展檢測活動,禁止超資質許可范圍或承攬受限項目簽訂檢測合同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檢測業務;
(四)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七、其他
(一)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二)檢測機構應每月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受監工程檢測業務情況及檢測臺賬。
附件:1.聯網前登記申報辦事指南
2.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專項檢查表(2023年版)
3.清遠市屬工地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項目分類標準(2023年版)
4.工程檢測不合格臺賬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