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清遠供電局: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電力營商環境改革,在全市電力用戶接入環節進一步提高效率、優化服務,我局會同清遠供電局制定了《清遠市對標先進優化電力接入提升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清遠市對標先進優化電力接入提升
營商環境實施方案
為持續優化提升清遠電力接入營商環境,在全市電力用戶接入環節進一步提高效率、優化服務,按照國家和省市關于深化營商環境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等文件,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及習近平總書記出席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和視察廣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參照廣州等其他先進城市做法,探索建立電力外線工程項目誠信審批制度,壓縮電力外線工程項目行政審批時間,著力提升獲得電力水平,確保清遠市營商環境不斷提升。
二、實施對象
本方案適用于清遠市范圍內10千伏及以下(含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電力外線接入工程項目行政審批工作。
三、工作目標
推動電力接入流程再優化,精簡供電企業報裝辦理程序,優化政府行政審批流程,降低接入成本,提高供電可靠性,提升清遠市“獲得電力”服務水平。電力接入辦理時間壓縮目標:
(一)供電企業報裝辦理時間。低壓報裝不超過3個工作日(不含外線工程時間)、高壓報裝單電源不超過12個工作日(不含外線工程時間)、雙電源不超過22個工作日(不含外線工程時間)。
(二)政府行政審批辦理時間。一是10千伏電力外線接入工程項目行政審批并行辦理,辦理總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除特殊項目外,如涉及穿越高速、橋梁、燃氣等),進一步推進“低風險”中壓電力外線接入工程審批改革;二是低壓(220伏/380伏)電力外線接入工程項目(含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采用備案制,推進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改革(以自然資源部門的規劃意見作為審批的依據,符合條件的10千伏電力外線接入工程項目可參考執行),對道路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復雜工程可繼續采取并聯審批方式,2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審批。
四、主要任務
(一)通過改革創新、流程再造,進一步提高辦理效率和透明度。一是按照“能并則并、能簡則簡、分類處理”的原則,形成規劃許可、綠化許可、掘路許可、占路許可等環節的并行操作、并聯審批。二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并與政府“提前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相結合,進一步優化流程,壓縮時間,為用戶電力接入建立綠色便捷通道。
(二)通過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進一步提高行業管理水平。一是供電企業為用戶提供一站式服務,指導及配合其辦理相關手續,最大程度減少用戶和項目單位負擔。二是供電企業加快自身工作流程,對于符合條件的外線工程,及時進行督促及協調,要確保審批手續的按期辦理。
(三)通過優化服務、強化支撐,進一步提高用戶滿意度和獲得感。一是符合業擴投資界面延伸標準的低壓非居民用戶不承擔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具體由供電企業落實。二是通過信息化手段和信用管理措施,為建立透明高效的工作機制、優化審批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提供支撐。
五、辦理流程
(一)優化電力接入報裝流程
1.低壓報裝壓減為2個環節:
(1)用電申請。大力推行網上辦理和預約上門服務,客戶可通過“南方電網95598”微信公眾號、“南方電網”APP等申請報裝。供電企業收到用戶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并預約上門服務時間。精簡申請資料,用戶提供申請資料精簡為用電人有效身份證明和用電地址物業權屬證明2項。實行“一證受理”,供電企業收到用戶用電主體資格證明(如報裝時資料不齊全需簽訂“承諾書”)后,受理用戶報裝。(責任單位:市供電局)
(2)現場勘查和裝表接電。具備裝表條件的,現場勘查與裝表接電一并開展;對于不具備條件的,現場勘察時預約裝表接電時間。(責任單位:市供電局)
2.高壓報裝壓減為3個環節
(1)用電申請。參照低壓報裝要求執行。(責任單位:市供電局)
(2)供電方案答復。對于高壓單電源,供電企業5個工作日內完成供電方案答復;對于高壓雙電源,供電企業14個工作日內完成供電方案答復。實行標準化供電方案免審批。推廣應用受電工程典型設計,實行標準化設計免審批。(責任單位:市供電局)
(3)竣工檢驗和裝表接電。取消中間檢查環節。供電企業接到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告及檢驗申請后,組織開展竣工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客戶并指導其予以改正,直至合格。完成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調試。大力推廣不停電作業,降低停電影響,確保供電可靠性。(責任單位:市供電局)
(二)行政審批環節
1.10千伏電力外線接入工程項目并聯審批,辦理總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進一步推進“低風險”中壓電力外線接入工程審批改革。以上辦理時限均自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向建設單位出具《受理/材料收取回執》起第2個工作日開始計時,不含材料補正、批前特殊程序、技術審查、意見征求、論證、咨詢、專家評審、公示、公證或聽證時間。(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供電局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低壓(220伏/380伏)電力外線接入工程項目(含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采用備案制,推進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改革(以自然資源部門的規劃意見作為審批的依據,符合條件的10千伏電力外線接入工程項目可參考執行),對道路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復雜工程可繼續采取并聯審批方式,2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審批。如涉及道路開挖,需辦理規劃、掘路和占路等行政許可,涉及綠化的還需辦理臨時使用綠地許可,無需道路開挖但有外線工程的需辦理占路許可,各審批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接入工程的行政審批決定。(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供電局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3.提前溝通服務。供電企業在選線和工程設計環節要提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如涉及穿越高速、國道、省道等項目應充分征求業主、規劃、養護等單位意見,申請資料準備齊全。積極溝通住建部門,配合用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各審批部門要跨前一步,及時協調。各審批部門要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和門戶網站提供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通過負面清單、標準規范等形式明確準予審批的條件、技術要求、費用標準以及應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供電局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4.告知承諾審批。供電企業同步向規劃資源、交通、路政、綠化、公安等相關部門提交告知承諾書,承諾能夠滿足各行政審批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并同步提交規劃許可、掘路施工、綠化搬遷、交通組織等相關申請材料。各審批部門收到材料并審核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依法公開告知承諾書(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涉及道路修復和綠化賠償的項目,采用“先施工后繳費”的形式,繳費不作為審批前置條件,由供電企業承諾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繳費。(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供電局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5.事中事后監管。從重前置審批轉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監管。各審批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月內,對供電企業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原審批程序中相關監管部門仍按照原有分工實施監管)。如與承諾內容不符,將撤銷原行政許可,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將失信信息同步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供電局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外線施工環節
供電企業在取得占路、掘路許可后應供電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外線工程建設。一是倒排工期計劃,明確時間節點和責任人。二是壓縮物資及工程服務采購時限,提升物料標準化和典型設計標準化水平,統一技術標準和設計標準,做到通用互換。三是推廣不停電作業等新技術,提高送電計劃靈活性,優先保證用戶無障礙按時接電。(責任單位:市供電局)
六、保障措施
(一)明確相關配套政策。各責任單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總體要求和時間安排,針對優化調整后的行政審批流程和工作環節,及時制定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文件,進一步明確告知承諾審批的管理流程、辦結時限和申請材料,編制告知承諾的規范文本,更新相應的辦事指南。同時,各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區相關部門的監督、考核和評估,確保各項舉措落到實處、發揮實效。
(二)完善配套信息平臺。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一口申請、同步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的網上辦理平臺,實現法律法規、辦事指南和標準規范集中公開,實現全過程審批時限監控和預警機制,保障各項措施的順利實施。
(三)強化信用手段支撐。推動建立覆蓋用戶、利益相關單位、供電企業等各類主體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審批等各環節的行業信用體系。經發現承諾不兌現或弄虛作假行為的,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通過跨部門的聯合懲戒,提高違規和失信成本。
七、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30天后予以實施,有效期2年。實施期間,如滿足并聯審批及告知承諾辦理條件的,原則上應按本實施方案執行。此前已受理的電力外線接入工程建設項目、變更原行政審批事項的,仍按原方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