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保[2010]5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建設管理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劃建設管理的規定程序報批、建設,不得變更批準的項目規模、套型結構和用途。要嚴格執行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標、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和強制性條文。
(二)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標準控制在
(三)各地可結合當地居民收入、住房狀況等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二、規范準入審核
(四)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商品住房價格較高的城市,可以適當擴大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范圍。
(五)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六)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和工作機制,認真履行審核責任,確保配售過程公開透明,配售結果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嚴禁委托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代理購房資格審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職責。
三、強化使用監督
(七)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包括自住、閑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進行檢查,也可委托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定期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包括配建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可以將相關委托內容作為招標條件,并在臨時管 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示。
(八)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九)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說明,并配合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
(十)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
四、加強交易管理
(十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并取得完全產權。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個人是否已繳納相應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成交價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房屋登記、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租賃備案登記時,要比對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 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并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十二)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定期制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標準,報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價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的,依指導價格繳納相應的土地收益等價款。
(十三)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機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辦法。要按照配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承購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確定上市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政府優先購買權等管理事項。其中,政府出資額為土地出讓金減讓、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額之和。
五、完善監督機制
(十四)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統,積極推動建立住房保障、房地產、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增強審核工作的準確性,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同時,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采取多種方式接受群眾舉報、投訴,加強社會監督。
(十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內容納入住房保障規范化管理考核范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各市、縣完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配備專門力量負責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市、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十六)購房人違反本通知第(五)條規定,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違反本通知第(八)條規定,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違反本通知第(九)條規定,對其高消費行為不作出說明,不配合資產 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對有上述情形的購房人,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十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八)各地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完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并制訂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合同示范文本。
(十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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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