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城鎮住房保障實施辦法》已經七屆第3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清遠市城鎮住房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鎮住房保障制度,規范本市城鎮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住有所居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府令第181號)、《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意見》(建保〔2017〕111號)、住建部關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辦保函〔2017〕634號)以及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住房保障的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
第三條 城鎮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城鎮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方式實施。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稱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包括政府投資建設或可由政府支配的公租房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通過政府提供公租房實物配租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方式保障其居住需求。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主要通過社會力量(以用人單位為主,下同)提供公租房,解決其階段性居住需求。如果社會力量無法提供公租房的,也可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實物配租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解決其階段性居住需求。
第六條 住房保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城鎮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并對市直有關機構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目標責任制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住房保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組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住建、發改、財政、人社、民政、公安、國土、規劃、環保、消防、統計、供電、稅務、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金融、廣播電臺、通訊、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 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檢查督導。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住房保障的指導、監督與協調等工作。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等工作。
發改、財政、人社、民政、公安、國土、規劃、環保、消防、統計、供電、稅務、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金融、廣播電臺、通訊、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鎮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受理窗口,配備專職人員,并充分發揮居委會的作用,承擔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受理環節的基礎性事務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當地兩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城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住房保障中心),也可以委托社會組織或者向市場購買服務。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城鎮住房保障事務: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調查、分析、統計。
(二)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
(三)公租房規劃、建設和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等事務的執行。
(四)公租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
(五)公租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況的登記和檢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務網絡。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關事務。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現城鎮住房保障信息資源在有關部門之間共享。
公安(車輛和戶籍管理)、國土(不動產登記)、民政、人社、稅務、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平臺應當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共享渠道。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鎮居民住房狀況調查,根據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住房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人才政策以及住房保障的需求情況等,組織住建、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等部門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
住房保障規劃應當明確住房保障的目標任務、總體要求、建設和供應規模、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年度內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公租房建設用地安排、項目建設用地選址、供應規模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公租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供應計劃,在申報和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單列,予以優先安排和重點保障。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
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社會力量投資的公租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將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第十二條 公租房的建設規劃應充分考慮住房保障對象對道路交通、學校、醫院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的要求,項目的選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配套完善的區域,并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同時應當明確公租房項目的空間布局,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
公租房項目規劃設計要遵循建筑節能要求,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以環境保護為主要目標的住宅產業化促進工作,提高公租房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10%以上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出租公租房和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的資金。
(七)經當地政府批準可以納入住房保障使用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公租房開發建設、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以及公租房維護管理等。對于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中央和省有資金管理規定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公租房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和租賃的公租房。
(二)政府在中低價位、中小戶型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按約定比例配建的公租房。
(三)政府在“三舊”(舊城鎮、舊工廠、舊村莊)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租房。
(四)政府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五)政府直管公房(住宅部分)。
(六)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公租房。
(七)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寓、宿舍。
(八)社會捐贈及其它渠道籌集的公租房。
第十六條 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套建設公租房的,規劃部門應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公租房總規劃建筑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房屋權屬、回購價格、收回條件、建成移交等事項,住建部門應在申請或征求意見復函中明確相關條款、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有關要求列明在出讓方案、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中。
公租房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應當同步規劃、設計、開工、竣工驗收、并同時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設的,公租房應當與首期商品房同時建設和交付使用。竣工時應當對照土地出讓合同進行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應該及時無償移交市政府。
第十七條 公租房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完善有關審批手續,嚴格執行住房建設標準以及建筑質量安全、節能和環保等標準,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有關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公租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依法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房產稅等稅種的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公租房和集體宿舍型公租房。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最大不得超過60平方米,戶型包括一房一廳、兩房一廳和三房一廳。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新建公租房應根據承租對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設相應配套設施、生活服務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等。
以其他方式籌集的公租房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
第二十條 新建公租房交付使用前,應按照“安全、節能、環保、經濟實用”的原則進行一次性普通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以其他方式籌集的公租房在出租前,應當參照新建公租房室內裝修標準作相應修繕。
第二十一條 公租房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按投資的主體確定房屋的權屬,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要及時辦理不動產權證并在證書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在公租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通過政府投資建設、購買、依法收回、沒收和配建、公房騰退、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的公租房一律歸政府所有,由市、縣(市、區)政府授權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規定統一運營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歸建設單位所有,優先解決本單位職工的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配租,或由市、縣(市、區)政府收購或長期租賃,然后公開配租。
第三章 申請與核準
第二十三條 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與核準
(一)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鎮居民戶籍,且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在本地城鎮實際長期居住。
2.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主要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請人家庭不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請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當年公布的標準。該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不超過當地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具體比例和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
5.申請人家庭財產總額符合當地政府當年公布的財產限額標準,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無代步性質的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和普通摩托車除外);如有營運性質的機動車輛,車輛價值不得超過6萬元。
7.申請人在申請住房保障期間無待處理的違法犯罪行為。
8.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證明的復印件。
4.家庭成員收入以及家庭財產狀況證明材料。
5.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權證、其他能夠證明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復印件。
6.合法有效的低保、優撫優待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領取《申請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然后將《申請表》和相關材料提交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
2.受理。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凡《申請表》填寫不符合要求、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材料上的內容與申請條件明顯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時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對準予受理的,應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當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3.初審及公示。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到居委會報送的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告知理由;初審合格的,將申請人家庭的相關信息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區、所在單位、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家庭住房情況、收入情況等),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上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
4.復審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初審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當地民政、公安、不動產登記、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和社會保險等部門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戶籍、婚姻狀況、家庭人員結構、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繳納社保和稅費等情況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同時退還申請材料;復審合格的,將申請人家庭相關信息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區、所在單位、政府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實名的形式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5.批準。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批準為住房保障對象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的申請與核準
(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是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上溯5年內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不限戶籍。
2.申請人在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含中央、省駐清單位)工作,并辦理了錄用或聘用、繳納社會保險手續。
3.申請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在申請人的工作地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4.申請人單位未提供住房。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
3.錄用或聘用證明材料。
4.畢業證復印件。
5.單位無提供住房的證明材料。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憑身份證、工作證明到工作所在地居委會領取《申請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然后將《申請表》和相關材料提交到工作所在地居委會。
2.受理。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凡《申請表》填寫不符合要求、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材料上的內容與申請條件明顯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時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對準予受理的,應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當地住房保障部門。
3.審核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學歷、工作單位、社保繳費、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合格的申請人相關信息在申請人所在單位、政府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姓名、相互關系、年齡、學歷、工作單位、住房、社保繳費等情況),公示期為10天。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實名的形式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4.批準。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批準為住房保障對象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申請與核準
(一)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應同時
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本市城鎮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2年以上(含2年)勞動合同,且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工作地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無代步性質的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和摩托車除外);如有營運性質的機動車輛,車輛價值不超過6萬元。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住房保障期間無待處理的違法犯罪行為。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單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6.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3.勞動合同復印件。
4.單位無提供住房的證明材料。
(三)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勞動合同等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居委會領取《申請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然后將《申請表》和相關材料提交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居委會。
2.受理。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凡《申請表》填寫不符合要求、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材料上的內容與申請條件明顯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時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對準予受理的,應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當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3.初審及公示。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到居委會報送的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就業、住房等情況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告知理由;初審合格的,將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在居住地社區、所在單位、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姓名、相互關系、工作單位、婚姻狀況、住房情況等),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上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
4.復審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初審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當地公安、不動產登記和社會保險等部門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戶籍、車輛購置、家庭住房、繳納社保等情況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同時退還申請材料;復審合格的,將申請人相關信息在居住地社區、所在單位、政府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實名的形式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5.批準。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批準為住房保障對象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應納入申請對象自有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辦理預購商品住宅預告登記的住房。
(三)暫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應繼承份額的住房。
(四)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五)其它實際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 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申請對象的財產核定值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借出款的數值、擁有黃金和白銀等貴金屬的市值、持有股票、基金和債券等投資產品的現值、擁有企業股份和字畫、古幣、瓷器等古董的評估值、擁有郵票和貨幣等收藏品的市值、高檔電器和家具的現值等。
申請住房保障的復退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老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申請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八條 住房保障的申請主體包括單身申請人、家庭申請人和單位申請人。單身申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申請應選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位申請應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負責人授權的委托人代理申請。
第二十九條 申請主體應向指定的受理機構提交齊全、規范的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提交的復印件應有申請人的簽名,并提供原件核對。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發票等材料供有關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以單位名義申請住房保障的,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單位承諾書、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證書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四章 配租與租賃補貼
第三十二條 對批準為住房保障對象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公租房房源和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及時進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的發放。公租房房源不足的,應建立輪候制度,按照輪候的順序進行實物配租。輪候期間的住房保障對象在市場上租房居住的,應先采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待到實物配租時再停發租賃補貼。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可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進行,批量供應房源宜實行集中配租,零星空置房源宜實行日常配租。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公租房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配租對象、租金標準、物業管理費標準、分配時間、方式及地點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集中配租采取抽簽或者搖珠的方式進行選房,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部門代表、社會團體代表、市民代表、公證機構人員等到現場監督,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經批準為住房保障對象的低保人員、復退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老烈士子女、孤老病殘人員以及其他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急需住房救助對象等應當優先安排公租房實物配租。
依法被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公租房實物配租。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住房保障對象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公租房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的戶型應與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人口規模和結構相對應。1至2人戶一般配租一房一廳的戶型,2人戶為兩代人且第二代已成年的也可配租兩房一廳的戶型;3至4人戶一般配租兩房一廳的戶型,為3代人且第三代已成年的也可配租三房一廳的戶型;5人以上(含5人)戶一般配租三房一廳的戶型,為3代人但第三代在2人以上(含2人)且有人已婚的、為4代人且第四代已婚的、為5代人的可視情多配租一套,但兩套房的總面積不得超過應保障的面積。
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為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不實行輪候制度,做到應保盡保。
第三十七條 住房保障對象選定公租房房號或者選擇領取租賃補貼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當地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期滿3個月以前可申請續租續補,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重新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新就業無房職工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的期限為5年,期滿后不再續租續補。
第三十八條 除不可抗力外,公租房實物配租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自動放棄本次配租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它放棄配租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公租房的租金標準由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或者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對市場租金進行評估后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80%,具體標準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公租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或政府低保的住房保障對象承租公租房,一律按1元/平方米收取租金。
第四十條 政府所有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一條 采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方式保障的,租賃補貼標準為: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市場租金標準×65%×(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人均現有居住面積)×保障人口數×補貼系數。各項標準按以下規定確定:
1.每平方米市場租金標準:由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或者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確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等適時進行調整。
2.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政府當年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積為準。
3.保障人口數:1人戶按1.5人計算;2-4人戶按實際人數計算;4人戶以上均按4人計算。
4.補貼系數: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或政府低保的住房保障對象的補貼系數為1.2;其余住房保障對象的補貼系數為1.0。
第四十二條 租賃補貼應按月或按季度發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縣(市、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根據租賃補貼協議的約定,按時將租賃補貼存入指定銀行的住房保障對象賬戶內。
住房保障對象每月領取的租賃補貼金額不得高于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由產權單位(即出租人,下同)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原則上按照政府指導價計收,住宅部分的物業管理費用一般由承租人負擔,也可由產權單位和承租人按約定的標準共同負擔,其余均由產權單位負擔。產權單位應當完善公租房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加強公租房小區的管理,為承租人提供安全、文明、衛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和生活環境。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公租房及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四十五條 公租房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房屋租金及在租賃期間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后,按3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其履行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以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七條 承租人不得轉讓、轉租、閑置、出借、抵押及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不得改變公租房使用功能。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四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出租合同中約定并履行支付違約金,產權人(出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1.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在公租房內居住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3.改變公租房房屋結構或擅自對公租房進行裝修的。
4.擅自調換、出借、轉租、抵押公租房的。
5.將公租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為其它使用功能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嚴重毀損的。
7.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它違法、違約情形。
第四十九條 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應當主動申請退出,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收回公租房或停發租賃補貼,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建立住房保障對象管理臺賬,詳細記錄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組成、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保障方式、銀行賬號及租金繳納或發放租賃補貼記錄等信息,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同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會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對住房保障對象進行不定期的隨機抽查,設立投訴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及時掌握住房保障對象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加強對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發現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要及時進行清退,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定期核查住房保障對象收入、住房等有關情況,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收回公租房或停發租賃補貼,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原承租人可以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延長居住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長期內,按同期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同時載入個人誠信記錄,退房后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第五十三條 公租房僅供租住,不辦理戶口遷入,入住公租房的住房保障對象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十四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建立公租房房源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做到“一套一檔”和“一戶一檔”,詳細記錄公租房來源、權屬、地址、戶型、面積、使用管理等情況和住房保障對象申請、審核、公示、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調換、續租、退出及相關失信、違紀、處罰等情況。紙質檔案應同步建立電子檔案,且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的內容應保持一致。
第五十五條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及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對住房保障對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依法檢查公租房使用情況。
3.查閱、記錄、復制住房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公租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資產狀況。
4.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五十六條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實施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接到違反住房保障法規政策的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上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依法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申請公租房條件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
(三)未依法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公租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
(四)未依法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建立保障房建設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檔案的。
(五)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公租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
(六)擅自改變住房面積保障標準、裝飾裝修標準、租金、租賃補貼標準或者住房保障形式的。
(七)發現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八)未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發展改革部門未將住房保障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
(二)以配套建設方式建設保障房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未將配建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收回條件等內容納入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
(三)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對住房保障資金的籌措、使用進行監管的;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對保障房用地單列計劃,未對保障房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的;
(五)價格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制定、調整公租房租金的;
(六)有關單位未依法出具按規定需由本單位出具的收入、戶籍等證明材料,或者未依法提供申請人有關情況的。
第五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配套建設保障房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予批準其新的開發項目,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停止開發項目房地產預售、登記手續。
第六十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公租房或者租賃補貼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申請,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載入個人誠信記錄,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載入個人誠信記錄,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六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公租房或者租賃補貼的,應當解除公租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收回公租房或者補貼資金,除按照本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場租賃價格補收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城鎮住房保障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載入單位和個人誠信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住房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六十四條 住房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不配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第六十五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資金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配偶和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實際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撫養、贍養、扶養關系的人員。
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
第六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長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清遠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清府辦〔2012〕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