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稱】清遠市清城區應急管理局對清遠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外包安全協議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8日,清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源潭鎮應急辦工作人員以及安全生產專家,到清遠市某陶瓷有限公司開展春節后復工復產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1、未與外包單位作業(窯爐車間窯尾執磚機安裝作業)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未對上述外包單位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臨時用電未使用漏電保護,現場沒有消防安全防護設施);2、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部分滅火器失效);3、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天然氣管道壓力表未定期檢測)。”的安全生產問題。執法人員現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窯爐車間窯尾執磚機安裝相關作業,并于2024年3月25日前將上述3項安全隱患問題整改完畢。
【處理結果】一、清遠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1、未與外包單位作業(窯爐車間窯尾執磚機安裝作業)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未對上述外包單位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臨時用電未使用漏電保護,現場沒有消防安全防護設施)”的安全隱患,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以及按照《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2號)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規定,鑒于該公司在發現問題時主動消除隱患,并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和態度良好,建議對該公司從輕處罰,對清遠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處人民幣15000元(壹萬伍仟元)罰款以及其主要負責人蘇某處以3000元(叁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二、清遠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2、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部分滅火器失效);”的安全生產隱患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的規定,已移交給消防部門進行處理。三、清遠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3、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天然氣管道壓力表未定期檢測);”的安全生產隱患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的規定,已移交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中執法人員對企業車間現場、外包作業、臺賬資料開展專項檢查,狠抓安全生產隱患源頭管理,進一步提高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外包單位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通過行政處罰的雷霆手段,提高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形式的認識和重視,對于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敢于真碰硬,起到了警鐘長鳴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