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企業存在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從嚴處罰。為進一步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好法定職責,做到學法守法、懂法用法,應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了一批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罰的典型案例,推動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職盡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必須同時承擔起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義務和職責要求更加明確、具體,也更為嚴格。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職責落實到執法檢查中,督促“關鍵少數”依法履職,推動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