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2月15日12時12分許,清遠市連州境內省道S114線285KM+450M處發生一起小轎車與大客車對向碰撞,造成4人當場死亡、1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3人受傷、倆車不同程度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320萬元。
清遠市人民政府于2月24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監管局局長任組長,市安全監管局、監察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市總工會和連州市人民政府派人參加的清遠市“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 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涉事車輛及人員情況
1.粵E1K779號牌小轎車及駕乘人員情況
粵E1K779小轎車所有人:敖某侯;登記住址:略;使用性質:非營運;廠牌型號:雙環HBJ64;顏 色:白色;核載5人;初次登記日期2004年2月10日,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投保有效期至2013年7月16日。
湖南省天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粵E1K779雙環牌小型客車安全技術狀況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粵E1K779雙環牌小型普通客車方向系、制動系在 本次事故中損壞,事發前該車方向系、制動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未發現與事故有關的突發性機械故 障。該鑒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車輛碰前瞬時速度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粵E1K779雙環牌小型普通客車碰前瞬時速度為113.7-115km/h之間, 碰后滑移速度58.4-60.2km/h之間。
事故發生時,粵E1K779小轎車有駕乘人員8人,分別為:
駕駛員敖某侯,男,39歲,駕駛證號碼:略,準駕車型C1,2012年6月27日初次領證于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效期限6年,住址:略。廣東荊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書檢驗結果為:從送檢的敖某侯血液中檢出乙醇(酒 精)成份,其含量為0.14mg/100ml(備注: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的,為酒駕;達到或超過80mg /ml,為醉駕)。敖某侯在事故中當場死亡。
乘車人杜某強(敖某候妻舅),男,35歲,住址:略,身份證號:略。事故中受傷。
乘車人杜某豪(杜某強弟弟),男,32歲,住址:略,身份證號:略。事故中當場死亡。
乘車人陳某(杜某豪妻子),女,35歲,住址:略,未上戶口,無身份證號。事故中受傷,懷有5個月身孕。
乘車人敖某陽(與敖某候同村),男,41歲,住址:略,身份證號:略。事故中當場死亡。
乘車人杜某嬋(敖某陽妻子),女,37歲,住址:略,身份證號:略。事故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乘車人敖某武(敖某陽兒子),男,12歲,住址:略,身份證號:略。事故中受傷。
乘車人敖某芳(敖某陽女兒),女,8歲,住址:啦,身份證號:來。事故中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時駕乘人員乘坐位置如下:
敖某侯 | 杜某強 | ||
敖某陽 | 敖某芳 | 杜某嬋 | 陳某 |
敖某武 | 杜某豪 | ||
粵BS2512大客車注冊車主:深圳市遠捷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捷通公司。法人代表:董某坤,注冊資金:500萬;經營范圍:汽車租賃、汽車 代駕);登記住所:略;使用性質:旅游客運;品牌型號:金龍牌XMQ6998Y2;核載43人;初次登記日期 2012年12月14日,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強制險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業險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
湖南省天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粵BS2512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安全技術狀況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粵BS2512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方向系在本次事故中損壞,制動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確定為合格;未發現與事故有關的突發性機械故障。該鑒 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車輛碰前瞬時速度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粵BS2512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碰前速度為85.7-86.6km/h之間。
事故發生時,粵BS2512大客車僅有駕乘人員1人:
駕車人王某林,男,47歲,駕駛證號碼:略,準駕車型A1A2,1988年12月27日初次領證于湖北省咸寧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隊,有效起始日期2008年12月27日,有效期限6年,住址:略。連州市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在事故當日16時11分對王某林所做的酒精含量測試,結果為0mg/100ml。王某林在事故中未受傷。
(二)事故發生路段基本情況
省道S114線南起廣州市,北至廣東省連州市與湖南省藍山縣交界處的南風坳,全長約330公里。S114線連州四方井(K277+754M)至豐陽 (K308+932M)段為二級公路(山嶺重丘),于2011年4月開始大修,2011年12月完工,現路況良好、各項公路標志標線齊全完好,路基寬度為 12米,路面寬度為9米,雙向兩車道。事故發生路段平直,視野良好。事故發生時天氣為陰天。
由于二廣高速公路(G55)廣東懷集至省界段迄今尚未通車,二廣高速南下珠三角車輛多在湖南省藍山縣下高速,過南風坳進廣東經S114線到連州市區上清連高速再走廣清高速。因此事故路段設計車流量雖為每日3000車次,但在春運高峰期達到每日2萬多車次。
(三)事故發生路段交通安全監管情況
省道S114線連州四方井至省界段屬連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東陂中隊管轄范圍,東陂中隊隊部在東陂鎮。東陂中隊制訂有春運期間值班安排表,落實了值班領導 和值班、巡邏車輛,全中隊分成事故處理組、事故備勤組、白天巡邏執勤組和夜間巡邏執勤組,巡邏執勤組在S114線往南巡至四方井、往北巡至南風坳時均需在 聯系點簽到。省道S114線連州四方井處原有一固定木材檢查站,春運時設為省公安廳掛牌號為022的春運道路交通安全執勤服務點,嚴查客運車輛超員、報廢 車上路、貨車載客以及人貨混載等交通違法行為。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連州市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路段春運期間的交通安全監管有較好的部署和落實。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2月15日,遠捷通公司聘用的司機王某林根據公司的調派,于早上7時05分許,駕駛粵BS2512大客車從東莞市南城車站出發,前往連州市西 岸鎮接一批包車客人。12時10分許,粵BS2512大客車北向行駛到事故路段超越同向行駛一輛大貨車后,左側車頭與南向行駛完成超車正在變道的由敖某侯 駕駛的粵E1K779小客車在路中間迎面相撞。兩車相撞后,粵BS2512大客車頭東尾西沖出北上車道路外;粵E1K779小客車反彈后頭西尾東沖出南下 車道路外,左后輪擱在南下車道路邊,乘客杜某嬋被甩出車外。事故造成粵E1K779小客車司機敖朝侯及乘客杜某豪、敖某陽、敖某芳四人當場死亡,杜某嬋、 陳某、杜某強、敖某武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杜某嬋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王某林和事故現場過往人員多人報警;王某林報警后由于怕被事故家屬毆打,自行搭摩托車前往連州市交警大隊。接到報警后,連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 立即指令東陂交警中隊出警處置,并通知北山醫院、東陂衛生院、北湖醫院趕往救援。按照連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連州市常務副市長李伯倫、副市長歐陽 海龍、公安局政委陳智文和市政府應急辦、安監、事故當地黨委政府領導等先后趕到現場指導事故處理工作,并趕往連州市北山醫院看望傷者,要求醫院全力搶救傷 者。清遠市公安局分管領導、交警支隊領導、安全監管局分管領導也先后趕到連州指導事故處理工作。連州市政府成立了以常務副市長李伯倫為組長的事故處理領導 小組,連州市公安局也成立了以副市長、公安局長鄧超洪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有條不紊地開展事故各項善后處置工作。事故調查組認為,事故得到了及時、有效 處置。
截至2月28日,五名死者尸體已火化,喪葬事宜已處理完畢;杜某強在連州市人民醫院治愈出院;陳某、敖某武已先后轉到廣東省南方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治療,病情穩定好轉;王某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死者賠償事宜準備進入司法程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質
㈠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王某林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最高行駛速度,駕駛機動車未靠右側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的一個主要原因,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敖某侯駕駛機動車 載人超過核定載人數,在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最高行駛速度,駕駛機動車未靠右側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的另一個主要原因,對事故發生也負有直接責任。
2.間接原因
遠捷通公司沒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粵BS2512大客車未安裝GPS監控設備,沒有車輛營運證、包車客運標志牌。遠捷通公司聘用的司機王某林駕駛公司所有的粵BS2512大客車接送包車旅客這種非法營運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㈡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清遠市“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根據《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如下: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敖某侯,粵E1K779小客車駕駛員,貴州人。敖某侯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載人數,在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最高行駛速度,駕駛機動車未靠右側通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其刑事責任。
(二)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王某林,粵BS2512大客車駕駛員,湖北人。王某林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最高行駛速度,駕駛機動車未靠右側通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司法機關抓緊對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
(三)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和單位
1.董某坤,肇事大客車車主遠捷通公司法人代表,對公司非法營運行為負主要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清遠市安全監管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由清遠市安委辦向深圳市安委辦溝通,轉請依法查處。
2.深圳市遠捷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超出經營范圍經 營,非法營運,對客運車輛司乘人員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清遠市安全監管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 493號令)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由清遠市安委辦向深圳市安委辦溝通,轉請依法查處。
五、事故教訓及整改防范措施意見
為認真吸取這次連州“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切實防范類似事故的重演,調查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連州市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一崗雙責”的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政府(部門)監 管責任,加大工作力度,全面系統分析當前道路交通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的問題,集中精力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切實把責任、任務、措施落實到基層、落實到企 業、落實到崗位;主管部門要堅持勤檢查、常敲打,及時處置問題和隱患,加大整改督查力度,防患于未然。
2.連州市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對市掛牌督辦未銷號的第一批、第二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項目的整治。
3.連州市各級各部門要督促客運、貨運企業強化內部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高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要加大安全投入,科技興安,充分有效利用GPS監控等手段,加強對重點時段、重點路段、重點車輛的安全監控,防范事故發生。
4.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要以長途客運、包車客運、農村客運為重點,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無證駕駛、超類別范圍駕駛、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高速公路違法上下客和違規停車、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非法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5.連州市各級各部門要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進機關、企業、社區、農村、學校的活動,宣傳交通法律法規以及超速、超員、超載等違法行為的危害,以血的教訓警示道路交通參與者依法依規駕乘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