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二季度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1:
陽山縣應急管理局對陽山縣某日雜商店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8日,陽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陽山縣某日雜商店進行執法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與其他商品混放,未達安全距離”1項安全隱患,我局要求該商店在2023年2月13日之前完成整改。該商店存在的“煙花爆竹與其他商品混放,未達安全距離”1項安全隱患涉嫌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達到立案標準。2023年2月9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陽山縣某日雜商店存在“煙花爆竹與其他商品混放,未達安全距離”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第9.6條“煙花爆竹不應與其他商品或雜物混合存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規定,決定對陽山縣某日雜商店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陽山縣應急管理局在2023年2月20日完成了對陽山縣某日雜商店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執法人員在對檢查中發現陽山縣某日雜商店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發現陽山縣某日雜商店違反了《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第9.6條規定。陽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了行政處罰,本案的辦結為以后查處煙花爆竹零售店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提供借鑒,并可以對再次違反的煙花爆竹零售店從重處罰提供依據。
案例2:
連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清遠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8日,清遠市委督察組對清遠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從事焊接的特種作業人員趙某,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生產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資格,上崗作業。
【處理結果】清遠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人民幣10000.00(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該單位已落實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繳納了罰款。
【案件評析】特殊崗位需要專業人員進行操作,未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極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本案的辦結為以后查處特種作業無證上崗的行為提供借鑒,促進轄區內企業規范特種作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