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應急規〔2023〕1號
各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
《廣東省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免行政處罰清單(試行)》已經省應急管理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省司法廳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2月7日
廣東省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免行政處罰清單
(試行)
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提升執法服務水平,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編制本清單。
一、適用范圍
本清單僅適用于本省在應急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具體包括除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粉塵作業場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塵涉爆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二、適用程序
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應當嚴格執行如下程序:
?。ㄒ唬┴熈罡恼谭ㄈ藛T完成執法檢查后,應當按照要求制定《現場檢查記錄》,發現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的,依法當場予以糾正或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二)復查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確保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ㄈ┱{查取證。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應當及時立案,未作立案處理的應當予以記錄,以備查詢。已經立案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的調取相關證據;在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時,不僅要附有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還應提供有關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
?。ㄋ模┌讣彶楹蜎Q定。已經立案的案件,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提交本單位負責人審批決定,做好結案歸檔;對于案件復雜、爭議大的,應當經法制審核后,依法進行集體討論,集體討論應當專門對案件裁量情況進行審議,并隨案卷歸檔。
三、相關詞語解釋
本清單“適用情形”欄中表述的有關詞語具體解釋如下:
?。ㄒ唬┏醮芜`法,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兩年內第一次被執法機關發現。執法機關在認定是否初次違法時,應當依權限查詢“信用中國(廣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廣東省安全生產執法信息系統”等信息系統和本地區行政執法數據確定。
?。ǘ┊攬龈恼?,是指在執法人員完成本次執法檢查,離開生產經營單位之前改正完畢。
?。ㄈ┤?,是指自然日。“7日內”含7日當日,從次日起算。
四、其他要求
?。ㄒ唬┏厩鍐瓮?,執法機關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其他應當或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的,應當依法辦理。其中,對于無生產儲存場所和設施的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執法機關應當結合其經營特點,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酌情作出免處罰處理。
(二)加強配套監管措施。執法人員要對不予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采用說理式執法,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說明執法依據和理由,教育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同時,要對整改情況嚴格復查,加強安全生產檢查,綜合采用勸導示范、告誡、約談等手段,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ㄈ┘訌娖辗ㄐ麄鹘逃?。各地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深入開展普法宣傳,不斷提高普法宣傳的精準度和覆蓋面,讓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實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法治環境。
本《清單》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