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告知單位:清遠市應急管理局
被告知人:武慶群
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30********8359
告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加處罰款155075.2元(壹拾伍萬伍仟零柒拾伍元貳角)。
本機關于2021年7月9日對你(單位)作出的(清)應急罰〔2021〕17號和(清)應急加罰〔2022〕1號尚未履行,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你(單位):
在本公告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罰款155075.2元(壹拾伍萬伍仟零柒拾伍元貳角),加處罰款155075.2元(壹拾伍萬伍仟零柒拾伍元貳角),(合計:310150.4元)繳至《清遠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如你(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本機關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現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天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聯系電話:0763-3379052
清遠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