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
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提高市場監管領域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效率和執行力,營造公平競爭發展環境,推進清遠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的統一化、制度化、規范化,依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市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方案》(清府辦〔2019〕22號)的相關規定(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細則適用于清遠市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按照《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對同一市場主體開展多個檢查事項一次性檢查的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監管活動(以下簡稱“聯合雙隨機抽查”)。
第三條 聯合雙隨機抽查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統籌安排、公平公開、便民高效和“誰監管、誰牽頭、誰發起”的原則。
第四條 依托廣東省“雙隨機、一公開”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統一簡稱“省級平臺”),實行聯合雙隨機抽查全程電子化管理,確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責任可溯。
第五條 清遠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以下簡稱“聯合清單”),由清遠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依照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清單及相關規定制定。聯合清單明確了發起部門、配合部門、檢查對象、抽查事項等內容。
聯合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等情形進行動態管理,并通過省級平臺、市政務服務網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除執行聯合清單外,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補適用于本轄區的聯合抽查事項內容,并報市級聯席會議備案。
第六條 依據聯合清單,發起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制訂并公布聯合抽查年度計劃。年度計劃應當明確抽查任務、抽查范圍、抽查比例和頻次,以及實施檢查時間、發起和配合部門等內容。
第七條 聯合雙隨機抽查由發起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發起部門在省級平臺中制定聯合抽查任務,明確任務名稱、執行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對象范圍、抽查比例、配合部門等事宜。
第八條 發起部門任務制定完成后,啟動省級平臺系統中的隨機抽取程序,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按照預定的比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名單。發起部門也可以自行確定檢查對象作為本次聯合雙隨機抽查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并直接導入省級平臺,發起部門任務設置完成后,可直接從導入的檢查對象名錄庫中按比例抽取被檢查對象名單。
經確認操作后,名單自動通過省級平臺下發至承擔該項聯合抽查任務的相關部門(以下簡稱“任務執行部門”)。抽取產生的被檢查對象名單一經鎖定不得更改。
第九條 各任務執行部門針對任務要求綜合考慮所轄區域地理環境、人員配備、業務專長、保障水平、執法范圍等客觀因素,因地制宜選擇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
第十條 各任務執行部門抽取的執法人員組成檢查小組,發起部門的執法人員為組長。組長負責本次檢查任務實施期間的組織協調管理,其他組員應當按照組長的工作安排,積極配合、分工協作完成檢查任務。
已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健康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檢查任務的,允許調整更換。調整更換人員在具備執法資格的其他執法人員中選派,由各任務執行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嚴格依法開展檢查活動,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同一被檢查對象要一次性完成檢查任務中所有內容的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執行聯合抽查應當按照聯合抽查任務明確的檢查方式進行。對通過網絡檢查、書面檢查和檢驗檢測發現需對檢查對象進行實地檢查的,應當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評估、檢驗檢測等工作,或依法采用有關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執行現場聯合檢查任務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預查比對。各任務執行部門的執法人員按照檢查任務要求,通過查詢各部門業務應用系統和檔案資料等,掌握被檢查對象基本信息和經營動態,制定各任務執行部門的檢查事項實地檢查表。
(二)實地檢查。檢查小組可以在現場檢查前向被檢查對象發放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通知書,告知其權利和義務,提示其準備好相關資料。檢查活動或檢查事項不宜告知的,不得向被檢查對象透露相關信息。檢查工作應當符合各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三)問題處理。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等異常情況的,要依法及時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錄于實地檢查表中。 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填寫實地檢查表等執法文書。實地檢查表應當由檢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做見證記錄。
第十四條 聯合雙隨機抽查結束后,發起部門和配合部門要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依法將所查事項的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等進行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統一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記于企業名下。
第十五條 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各任務執行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監管,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做好后續監管的銜接。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防止監管脫節。
第十六條 執行聯合抽查任務中發現的市場監管領域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和突出風險,應當通過雙隨機抽查方式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
第十七條 聯合雙隨機抽查過程中形成的相關工作資料屬于行政執法記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有關規定,對抽查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檢查檔案的具體歸檔保存方式由各任務執行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聯合抽查活動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執行,不得妨礙被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現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