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清遠市應急管理局針對佛岡縣仁盛鑄件有限公司存在;1、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鐘良洪在生產車間使用叉車運送物料、李世發在生產車間皮帶上料系統設備進行電焊作業);2、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生產車間部分機械傳動部件裸露,未設置防護罩;鑄造熔煉爐,冷卻水系統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檢測報警裝置,未配置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3、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4、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生產車間除塵裝置,料倉等未進行有 限空間辨識,未張貼有限空間警示標識,未配備有限空間作業應急器材,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審 批);5、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車間使用的氧氣、乙炔瓶安全距離不足,壓力表損壞;震動篩作業崗位未停機進行作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認定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總局令第 59 號)第七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第 15 號令)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四)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 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9 號)第三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第 15 號令)第四十五條,根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 31 號令)第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第(十)項 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及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5 號,2015 年 4 月 2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7 7 號修正)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佛岡縣仁盛鑄件有限公司1、罰款 30000 元(叁萬元);2、罰款 30000 元(叁 萬元); 3、罰款 52000 元(伍萬貳仟元);4、罰款 16000 元(壹萬陸仟元);5、警告;上述五項行政處罰合并處罰,共處警告,罰款人民幣 128000 元(壹拾貳萬捌仟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法 定代表人胡健仁處以人民幣8000元(捌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清遠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行政處罰公開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