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安全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粵發〔2011〕13號)和《中共清遠市委、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的意見》(清發〔2011〕23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各行業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和相關黨政領導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或安全生產事故多發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予以行政問責。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行政問責,按照事故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執行。
(二)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安全生產行政問責,遵循公平公正、有錯必糾、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三)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請市委、市政府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二、問責情形及方式和適用
(一)應當問責的情形:
1.對市委、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執行不力的;
2.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個月內連續發生三起以上(含三起)人員死亡的,除道路交通事故及非生產經營單位火災以外的同類別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3.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一起以上(含一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4.事故發生后瞞報、謊報或者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5.年度內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出市政府下達的全年控制指標的;
6.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7.在工作中,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不及時協調解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8.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力,被媒體曝光,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9.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公布后1個月內未采取工作措施的;
10.市委、市政府認為其它需要予以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情形。
(二)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包括以下方式:
1.責令限期整改;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通報批評;
4.調離工作崗位;
5.責令公開道歉;
6.停職檢查;
7.引咎辭職;
8.責令辭職;
9.免職?! ?/span>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三)被問責對象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1.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問責調查的;
2.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認錯態度較差的;
3.對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陷害的;
4.一年內被問責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5.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問責:
1.有本辦法規定應當問責的情形,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2.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3.檢舉安全生產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經查證屬實的。
(五)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盡職盡責的,可以不予問責;依法不應承擔責任的,不予問責。
(六)對責任人員的問責實行責任跟蹤追究制度,已調離崗位的責任人員在任職期間有責任追究情形的,應當追究。
(七)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具體處理措施依照國家、省委和市委關于黨政領導干部的問責辦法和《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執行。
三、問責程序
(一)安全生產行政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立項調查。對具有本辦法所列問責情形的對象,由市安委辦和市監察局共同提出建議,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后予以立項調查。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由市安委辦牽頭,市監察局、市安監局等有關部門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總工會等部門單位和有關專家參加。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需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問責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按規定回避。
2.提出建議。調查結束后,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上報市委、市政府。調查報告應包括:被調查人員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基本結論、建議采用的問責方式和相關整改措施。調查報告應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
3.作出決定。對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提出的問責建議,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采取責令限期整改、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問責方式的由市安委辦作出決定,調離工作崗位、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請市委、市政府或相關部門作出決定。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應當自調查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節復雜的,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4.下達決定。對需要予以行政問責的,應當制作《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分別由市安委辦和市監察局負責草擬?!栋踩a行政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述期限及受理機關等?!栋踩a行政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被問責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時抄送同級安委辦、組織、人事、綜治等有關部門。
5.執行決定。對責令限期整改、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問責方式的由市安委辦負責落實;對采取調離工作崗位、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監察局督促相關部門負責落實。
(二)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三)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四)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公開,對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事項的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處理決定,可以向社會公開。
(五)有關部門在考核、任用、獎勵、表彰時,應當考慮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情況,事前征求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四、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