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訪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政治工作部、有關人民團體信訪局(辦、處),中央管理的有關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信訪處(辦):
為貫徹落實《信訪工作條例》,國家信訪局研究修訂了《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原《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國信發〔2017〕19號)同時廢止。
國家信訪局
2022年4月30日
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機關、單位對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的分類處理。
第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進行登記、轉送、交辦、告知。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六)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四條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認為應當按照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應當與本機關、單位對該事項負有辦理責任的部門(以下簡稱責任部門)進行會商,確定處理途徑和程序。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制作包含以下內容的告知書,加蓋機關印章或者業務辦理專用印章,告知信訪人:
(一)擬適用的途徑及依據;
(二)查詢或者聯系方式;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
除告知以上內容外,需要依申請啟動的,還應當告知其申請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法律法規對受理的時間和告知的形式、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認為應當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應當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送達信訪人。
第六條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與本機關、單位責任部門經會商無法就分類處理信訪訴求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會同本機關、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后報請本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七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受理主體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確定。
第八條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以及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律師在依法分類處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條 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依據相應的規定及程序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信訪人。
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辦理,但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具體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復。
對欠缺形式要件的訴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提出該訴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補充。
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處理的事項,應當跟蹤處理進展,并將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
第十條 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有權處理機關、單位可以運用教育、協商、聽證等方法,及時妥善處理,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時限、程序做出信訪處理意見書,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并送達信訪人。
信訪處理意見書及有關材料應當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十二條 信訪復查(復核)機關、單位在信訪復查(復核)中,發現事項應當適用其他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作出處理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信訪處理(復查)意見,要求原辦理機關、單位適用其他途徑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處理(復查)意見。
第十三條 對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正在或者已經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處理的事項,信訪人再次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區分下列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訴求的,各級機關、單位不再重復處理;
(二)對同一訴求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應交由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認定;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認定屬于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按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處理;不屬于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按照本款第一項規定處理。
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方式辦理的事項,信訪人重復提出信訪事項的,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本級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在分類處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應告知而未告知的;
(二)違反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分類辦理方式的;
(三)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反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
(五)未及時在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和材料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書面反饋采納情況。
第十五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及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應當將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情況納入信訪工作績效考核范圍。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定期統計本部門和同級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情況,及時匯總和反映工作中的問題,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交上年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本規則中的送達,按照第三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方式處理的,適用《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的規定;屬于相關途徑的,適用相關規定。
本規則第九條中規定的告知,可以采用短信、信息網絡或者提供自行查詢方式等形式。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