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信訪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信訪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對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司法部、國家信訪局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對接 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司法部 國家信訪局 2025年2月10日 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對接 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決策部署,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堅持訪調結合、調解先行,進一步深化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對接,積極引導通過調解方式化解信訪事項,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對接范圍 (一)適用調解的情形。對于下列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信訪部門和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可以移交或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 1.公民之間有關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權益和其他權益的糾紛; 2.公民與法人之間或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糾紛; 4.其他依法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信訪事項。 (二)不適用調解的情形。對于下列信訪事項,不適用移交或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 1.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 2.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未依法終結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宜采用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規范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對接流程 (三)甄別引導。信訪部門和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依法依規進行甄別處理。建立健全告知引導制度,對適宜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信訪人告知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優勢,引導其選擇人民調解渠道化解。 (四)委托移送。信訪部門和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認為信訪事項適宜移送調解的,在征求當事人同意基礎上,填寫委托移送函,與信訪事項相關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對移送的信訪事項審查后決定受理的,反饋移交或委托部門;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通過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解決信訪事項,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的結果和理由反饋移交或委托部門,相關材料一并交還移交或委托部門。 (五)依法調解。人民調解組織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調解。調解工作一般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調解期限的,經當事人同意可適當延長。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信訪事項成功的,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在規定時限內,經多次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不愿繼續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制作人民調解終止書,并引導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 (六)結果反饋。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調解終止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的調解結果反饋給引導或委托的部門,并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門報送調解統計數據。 三、優化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對接機制 (七)分工協作機制。各地司法行政部門、信訪部門等應當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協調聯絡機制,強化工作協同,定期開展分析研判,提出預防和化解信訪事項的對策建議。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人民調解組織受理和調解信訪事項。信訪部門和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負責移送信訪事項的甄別引導、委托移送等工作。人民調解組織負責調解信訪事項。 (八)情況報告機制。人民調解組織在信訪事項調解過程中,遇有重大、復雜情況或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信訪、司法行政等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九)保障運行機制。按照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門《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司發〔2018〕2號)要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信訪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駐調解組織,安排人民調解員開展信訪事項化解工作。信訪等部門為派駐調解組織實質化運行提供業務用房、辦公用品、通訊設施等必要保障。司法行政部門對參與信訪事項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員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培訓,將調解成功的案件納入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范圍。 (十)專業協同機制。對專業性強、化解難度大的信訪事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專業人才優勢,統籌協調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形成工作合力。 (十一)數據聯通機制。司法行政部門、信訪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加強數據聯通,建立信訪事項在線分流、在線調解、在線反饋等機制,實現調解工作信息平臺和信訪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業務協同。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信訪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牢牢把握“預防在前、調解優先、運用法治、就地解決”的要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支持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結合實際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分運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經驗成果,講好人民調解故事,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的知曉率和認同度,積極引導信訪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 附件: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對接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