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統一處罰裁量標準,落實執法“三項制度”規范化建設和落實依法行政工作的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9號)、《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8年第 5 號)、《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衛生部令第53號)、《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府令第164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9號)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8年第 5 號)
《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衛生部令第53號)
《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府令第164號)
三、制定目的
為規范我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為,促進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主要內容解讀
《清遠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辦法》正文共五章二十六條,主要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定義、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過罰相當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裁量違法行為的基本要素(將違法行為具體方法或手段、危害的具體對象、持續時間、危害結果以及社會影響程度、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初次、再次違法競合犯等因素作為綜合考慮違法行為)、從輕或減輕、從重處罰情節、行使自由裁量的程序、責任追究等方面對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權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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