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于2023年2月24日在清遠市人民政府以及清遠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的門戶網站公開征集公眾意見,目前征求意見已截止,收到1條反饋意見建議,意見及采納情況如下:
序號 |
意見反饋形式 |
時間 |
提出修改意見情況 |
采納情況 |
不采納理由 |
1 |
電子郵件 |
3.27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廣東省旅游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我們希望能把民宿定義的范圍,更科學精準去劃定。
試行辦法中“不包括國有建設用地管理范圍及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內”、“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集體用房、裝配式配套用房或者其他條件開辦”這兩條包含了現有規定中,很大一部分比例的“民宿”。
由于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條件下,這部分房屋無法申報為“賓館/酒店”,如也無法申報為“民宿”的話,相當于把該范圍的房屋放在了一個灰色地帶,會為市場帶來監管漏洞,給生活環境造成很大風險。
所以須請貴局慎重考慮,更科學規劃“民宿”的范圍。 |
不予采納 |
1.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民宿是小型住宿設施。 2.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第三條,明確民宿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 3.根據《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該社會公眾意見提及的“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內”的住宿項目,應歸類為出租屋。 4.超過14間標準間的住宿項目,應申辦《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根據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做好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安部門從2022年5月1日起,對申辦《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再要求將消防安全驗收合格材料作為前置審查必備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