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文化和旅游部官網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出臺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依法依規加強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有關負責同志就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簡要介紹《規定》出臺的背景和過程?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020〕49號文”),要求進一步明確信用信息范圍,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出臺《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務實舉措。近年來,文化和旅游部在加強信用監管、推進誠信建設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初步確立“黑名單+備忘錄”的制度框架,公布首批全國旅游市場黑名單,逐步擴大信用監管應用范圍,文化市場、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上線啟用,為依法依規加強信用監管、提升監管效能積累了實踐經驗。但從監管實踐來看,也存在立法層級較低、配套制度不夠健全、權責劃分不夠明晰等問題,亟需通過出臺《規定》進一步提高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文化和旅游部將《規定》列入2021年部立法工作計劃。《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征求、充分吸納有關單位意見建議。2021年4月底至5月初,多次舉辦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立法工作研討,聽取專家、企業、行業協會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議。6月初,就《規定》在有關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同時征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意見。7月底,就《規定》中個別重點條款再次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意見。9月中旬,組織召開法律風險評估會,就《規定》中的重要制度等內容開展風險評估,聽取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定》文稿,并通過法制審查。10月25日,《規定》經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審議通過。
二、問:請簡要介紹《規定》的立法思路和基本原則?
答:《規定》堅持整體立法、系統立法,堅持重點突破、統籌推進。作為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方面的基礎和依據,《規定》涵蓋失信主體的認定與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與共享、信用修復、信用評價、信用承諾和權利保障等多項制度,為信用管理各環節、全流程提供制度支撐。在《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文旅市發〔2018〕30號)、《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文旅市場發〔2018〕119號)多年運行的實踐基礎上,我們進一步總結經驗,重點對文化和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標準、程序和管理措施進行了規范和完善,從實體、程序等方面體現了依法行政和權益保護的理念和要求。同時,在立法技術上,充分兼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對于信用修復、信用承諾、信用評價等制度,后續將根據實踐發展情況,采取“1(部門規章)+N(規范性文件)”的模式對相關制度進一步細化。
《規定》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按照國辦發〔2020〕49號文要求,《規定》明確提出了守信激勵措施,如第十七條提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守信情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采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規定》嚴格限定文化和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情形,著力解決群眾痛點、治理難點,規范了認定程序,規定告知、陳述與申辯、認定、決定與送達等流程,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失信管理措施限定在現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的范圍,避免失信懲戒泛化、濫用,確保過懲相當。同時,《規定》貫徹了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理念,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激勵失信主體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三、問:《規定》有哪些制度亮點?
答:《規定》共9章37條,重點建立并完善了以下信用管理制度:
(一)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與管理制度。在原有文化市場、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基礎上,《規定》依法依規建立并完善了文化和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管理制度,明確了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權利救濟。
(二)輕微失信主體的認定與管理制度。《規定》依法依規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場輕微失信主體管理制度,明確了輕微失信主體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權利救濟。
(三)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制度。《規定》依法依規完善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制度,明確規定必須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同時明確了應當推進信用信息跨部門共享,實施信用聯合獎懲。
(四)信用修復制度。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規定》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修復制度,區分了主動修復和依申請修復的兩類情形,明確規定了信用修復的程序和不予修復的情形。
(五)權利保障制度。《規定》將保護權益作為基本原則之一,并規定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問:確定嚴重失信主體管理措施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國辦發〔2020〕49號文明確要求,“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均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其中,第十八條第(四)至(九)項直接援引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等有關規定。第十九條第(四)至(六)項直接援引了《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條、《旅行社條例》第八條和第六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因此,相關管理措施為依法確定,并非新設處罰。依法確定嚴重失信主體管理措施是《規定》的核心內容,為有效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強化監管的協同性提供有力了支撐。
五、問:《規定》在促進信用經濟發展方面將起到什么作用?
答:市場經濟首先是信用經濟,信用經濟必須是法治經濟。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發揮著基礎性作用,能夠著力破解監管資源和監管對象不匹配的矛盾,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升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有利于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規定》為文化和旅游領域發展信用經濟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如《規定》第六條提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各類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信用管理”“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規定》第三十條提出,“鼓勵和支持有關機構積極利用信用評價結果,拓展信用應用場景”,這既體現了信用管理制度的開放性,也為促進信用經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統籌推進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背景下,及時出臺《規定》將進一步發揮信用在支撐“放管服”改革方面的積極作用,有利于引導市場主體增強誠信經營意識,進一步拓展信用應場景,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培育更多新模式新業態,進而推動行業全面恢復和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