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了加強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歌舞娛樂行業高質量發展,我部制定了《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7月26日
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根據《國家安全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是指歌舞娛樂場所歌曲點播系統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等。
第三條 鼓勵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向歌舞娛樂場所提供健康向上的卡拉OK音樂。鼓勵在歌舞娛樂場所歌曲點播系統中設立優秀歌曲專區,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第四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監督管理。全國及地方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負責制定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自律規范及監督實施工作。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歌舞娛樂場所負責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自審等工作。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建立全國卡拉OK音樂內容審核專家小組,建立全國卡拉OK音樂違規曲目清單制度。
第二章 內容自審
第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卡拉OK音樂不得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卡拉OK音樂,不得使用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卡拉OK音樂。
第八條 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不得向歌舞娛樂場所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卡拉OK音樂。
支持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建立卡拉OK音樂內容自審機制,合理配備專業人員,對卡拉OK音樂的曲目、屏幕畫面等內容進行自審,確保卡拉OK音樂來源合法、內容合法。
第九條 全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負責制定全國卡拉OK音樂內容自審規范,為行業開展內容自審工作提供專家咨詢、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清單管理
第十條 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發現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卡拉OK音樂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應當將詳細情況上報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一條 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在自審過程中發現卡拉OK音樂涉嫌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將詳細情況上報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二條 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全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上報的卡拉OK音樂,經全國卡拉OK音樂內容審核專家小組審核確認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列入全國卡拉OK音樂違規曲目清單。
第十三條 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卡拉OK音樂是否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難以確定的,可以報請文化和旅游部予以審核。
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可以組織全國卡拉OK音樂內容審核專家小組對卡拉OK音樂進行認定,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
第十五條 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不得提供含有列入全國卡拉OK音樂違規曲目清單的音樂產品。歌舞娛樂場所不得使用列入全國卡拉OK音樂違規曲目清單的音樂產品。
第十六條 全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應當引導行業加強內容自律,提醒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歌舞娛樂場所及時刪除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音樂產品,并協助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第十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參照全國卡拉OK音樂違規曲目清單,加強對歌舞娛樂場所檢查抽查,發現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應當依法處置。
第十八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發現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向歌舞娛樂場所提供的卡拉OK音樂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可以通過約談等行政指導方式予以警示、制止;發現向歌舞娛樂場所提供已被列入全國卡拉OK違規曲目清單的卡拉OK音樂的,可以向社會公布該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的名稱、違規曲目等信息,予以通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迷你歌詠亭卡拉OK音樂內容管理參照歌舞娛樂場所內容管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