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清遠市藝術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清遠市清城區銀泉北路6號A南。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叁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清遠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清遠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清遠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以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決策議題并形成集體意見后,再提交行政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作為決策形式。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組織開展各類群眾藝術活動;承擔各類藝術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為全市藝術活動提供場所、輔導和服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任務,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加強黨對本單位的領導,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圍繞上級的決策部署,緊扣本單位的職責任務開展工作,推動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推動各項職責任務的完成。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一)組織黨員和黨組織領導班子進行學習培訓;(二)召開組織生活會,落實“三會一課”制度;(三)加強黨員教育管理,落實有關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相關規定和要求;(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發揮本單位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把關作用;(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三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一)本單位所在的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二)本單位黨組織依照有關規定探討和決定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五)監督本單位運行;(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力。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一)指導本單位開展各項業務;(二)及時做好有關政策和文件的傳達;(三)負責做好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的統籌協調和督辦;(四)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債權債務處置工作;(五)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進行準確性、保密性審查;(六)協助登記管理機關調查處理事業單位涉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七)督促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開展登記管理有關工作;(八)監督事業單位按照本章程運行;(九)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決策班子會議。
第十七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決策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四)工作人員管理;(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十一)落實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工作。
本單位決策機構班子成員由主任、副主任、主要部門負責人或舉辦單位黨組批準,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為:(一)行政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主任確定;(二)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依據議題需要,可召開行政辦公擴大會議,由主任確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三)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必須主任、副主任全員到會方可召開;(四)會議研究和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五)會議研究探討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務的為準,并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十八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為主任,由舉辦單位黨組任免;行政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
中心實行民主集中制,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本中心共有編制3名。崗位設置共3個,分別為:管理七級1個、專業技術六級1個和專業技術九級1個。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本單位服務對象享受對本單位服務質量、服務水平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投訴舉報熱線反映本單位的日常管理;(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投訴舉報熱線反映本單位的日常管理;(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根據依法管理、協調一致、統籌各方、高效運行、規范運作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
第二十五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本單位在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管下,負責組織開展各類群眾藝術活動;承擔各類藝術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為全市藝術活動提供場所、輔導和服務。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
本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管理的任務包括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應當與宗旨和業務范圍有關。對捐贈、資助的使用方法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有關資產管理辦法和捐贈、資助等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制定項目采購和資金支出管理辦法,加強采購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明確支出程序,規范采購和支出行為,防范財務和黨風廉政風險。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備案之日起10日內向本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正式文本由本單位在廣東省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單位網站和舉辦單位網站公開發布;(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三)本單位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主要業務活動情況;(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于2023年7月30日經清遠市藝術中心行政決策班子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清遠市藝術中心行政決策班子。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