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
(1)受理統計違法行為線索和材料,應當填寫受理登記表,并予以初步審查。擬立案的,由負責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機構填寫立案呈批表,呈報主管領導審批。同意立案的,應當同時指定3人以上奇數組成的辦案組,并明確組長。
(2)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有明確的行為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
2)經初步審查,有統計違法行為的;
3)屬于管轄范圍內的。
2、 調查:
(1)確定立案調查的案件,實施調查前,辦案組應當制定調查方案,及時調查。
調查時,辦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2)調查案件必須取得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等方法;收集證據應當取得原物、原件。
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時,可以復制、拍照、錄像,也可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但應當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單位或者出處,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及相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3)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并當場制作詢問筆錄,交被詢問者校閱或者向其宣讀,經核實無誤后,由其簽字或者蓋章。如果被詢問者要求對原筆錄作部分或者全部更改,可允許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況下另行制作筆錄,但不退還原筆錄。
(4)調查終結,辦案組應當寫出調查報告,并填寫統計違法行為處理意見呈批表,呈報統計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
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案由、調查過程、違法事實、案件性質、處理建議、辦案人員及報告時間等。
3、 處理:
(1)統計執法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對調查報告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做出決定。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統計違法案件的處理,統計執法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召開案件審理小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2)對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制作統計違法人員行政處分建議書,連同案件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材料,移送任命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處理。
(3)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統計執法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統計執法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將行政, 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統計執法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4、 結案:
(1)案件在處理決定得到完全執行后,辦案組應當填寫結案呈批表,報經主管領導同意,予以結案。
(2)對下列案件,應當在結案后二十日內結案報告報上級統計執法機關:
1) 給予行政處分的;
2) 給予鄉鎮以上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3) 適用聽證程序的;
4)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5) 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
6) 新聞媒介予以曝光的;
7) 上級交辦的;
8) 其他需要上報的。
(3)案件立卷歸檔,實行"誰辦案誰立卷"和"一案一卷"的原則,做到材料齊全、排列有序、裝訂整齊、便于查閱。
5、聯系科室:清遠市人民二路19號1002室法規和教育科
6、聯系人:陳連彪
7、辦理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8、聯系電話:0763-336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