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統字〔2012〕25號
各縣(市、區)統計局、高新區科技信息局:
為了加強我市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保障統計源頭數據真實準確,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的意見》(粵辦函〔2010〕750號文)和《廣東省統計局關于開展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檢查工作的通知》(粵統字〔2012〕56號文)要求,決定開展全市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檢查各地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的意見》情況,具體包括“五有”(有機構、有人員、有場所、有設備、有經費)和“六化”(統計管理制度化、統計流程規范化、統計調查合法化、統計手段現代化、統計教育常規化)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檢查方式
采取由各地組織自查和市統計局組織檢查工作組抽查的方式進行。
三、時間安排
(一)自查階段(10月-11月)。各地根據檢查內容認真開展自查,并按要求填報《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工作情況表》(見附表),于11月18日前將自查情況電子版報送市局法規和教育科(FTP縣區法制基礎建設)。自查報告該當包括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工作的具體情況、存在問題和意見建議;各地出臺的有關加強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的規范性文件等一并報送。
(二)抽查階段(11月-12月)。由市統計局領導帶隊,分赴各地進行實地檢查(時間另行通知)。檢查將主要采取聽取匯報、查閱文件和相關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被檢查地區要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提供書面匯報材料。
(三)總結階段(12月份)。檢查結束后,各地要認真做好總結工作,對貫徹落實不到位的地方要采取切實措施,認真加以整改。各地要重視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積極創造條件,探索在新形勢下加強鄉鎮統計基礎建設的新方法、新舉措。
附件: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工作情況表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工作情況表
填報單位:
項目名稱 |
合 計 |
一、鄉鎮街道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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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統計機構 |
—— |
1.設立獨立統計機構的鄉鎮街道(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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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統計機構合署辦公的鄉鎮街道(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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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沒有設置統計機構的鄉鎮街道(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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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獨立統計辦公場所的鄉鎮街道(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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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鄉鎮街道實有統計人員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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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專職統計人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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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職統計人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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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用的統計人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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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專以上學歷的統計人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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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從業資格證的統計人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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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算機設備和信息網絡 |
—— |
1.統計上使用的計算機數(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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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連接互聯網數(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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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連接上級統計部門內網的鄉鎮街道(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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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有統計網站或在政府網站中設立統計欄目的鄉鎮街道(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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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計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的鄉鎮街道(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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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報日期:
填表說明:
1、獨立統計機構:是指由縣級及以上政府或編制部門批準單獨設置,直接隸屬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政府(辦事處)的職能機構,業務上接受上級統計部門的指導。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下設的統計辦(站、所)等。
2、合署辦公統計機構:是指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直屬機構合署辦公(一套人馬二塊牌子),或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直屬機構下設置統計工作機構,職能相對獨立,業務上接受上級統計部門的指導。例:與鄉鎮計劃辦合署辦公的計統辦、在黨政辦下設的統計站(所、股)等。
3、沒有設置統計機構:是指在縣級及以上政府或編制部門的相關文件里,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所有直屬機構及其內設機構中都沒有設置職能獨立或相對獨立統計工作機構。雖有統計機構的牌子、印章,但沒經有關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仍選填此項。
4、獨立統計辦公場所:是指統計機構單獨擁有至少一間相對獨立的辦公室。
5、人員情況:以 2012年9月30日為時點填報。
(1)實有統計人員:指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統計工作的全部人員,包括專職、兼職及聘用的統計工作人員。
(2)專職統計人員:列入鄉(鎮、街道)正式編制、以統計業務工作為主的人員。
(3)兼職統計人員:列入鄉(鎮、街道)正式編制、以其他工作為主、兼作統計業務工作的人員。
(4)聘用人員:未列入鄉(鎮、街道)正式編制,由鄉(鎮、街道)聘用的、從事統計業務工作的人員。
6、統計上使用的計算機數:指統計機構擁有或主要用于統計業務工作的計算機數量,包括臺式計算機、筆記本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