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統字〔2012〕26號
各縣(市、區)統計局:
現將省統計局《關于開展縣級政府統計機構規范化建設考核的通知》(粵統字〔2012〕57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統計調查部分考核專業是農業、能源、批零、住餐、房地產專業。
二、縣級統計機構自評打分(11月 25 日前完成)。縣級政府統計機構根據考核評分標準認真開展自查評分,自查結果(填報《縣級統計機構考核評分綜合表》,見附表1)并于11月25 日前向市統計局法規和教育科提交自查報告、評分表及每個項目得分、扣分、加分的相關說明材料(FTP縣區法制縣級政府)。
三、市統計局抽查復核驗收(12月15日前完成)。市統計局按照《縣級統計局考核辦法(試行)》和考核評分標準,對各縣(市、區)統計局上報的各縣級政府統計機構的自查結果進行書面復核、實地核查驗收(時間另行通知);根據實地核查的結果結合書面復核的情況評定各個縣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最終考核得分。
附件:關于開展縣級政府統計機構規范化建設考核的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關于開展縣級政府統計機構規范化建設考核的通知
粵統字〔2012〕57號
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
為進一步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努力提高統計工作規范化水平,著力保證源頭數據質量,根據國家統計局《縣級統計機構工作規范(試行)》和《縣級統計局考核辦法(試行)》的要求,決定組織開展全省縣級政府統計機構規范化建設考核工作。現將考核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對象
本次考核的對象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其它政府性統計機構(如開發區統計機構)暫不列入本次考核范圍。
二、考核組織
省統計局統一組織部署全省縣級政府統計機構規范化建設的考核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縣級政府統計機構規范化建設的具體考核工作。
三、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統計機構和人員、統計調查、統計服務、統計信息化建設、統計法制建設、統計管理、加分項等7個部分、26個方面的內容和指標。
本次的考核期間為2010年—2012年共3年,重點考核2012年度的工作,其中凡涉及到考核時點的項目,統一以2012年9月30日為時點。
四、評分方法
考核計分采用百分制,各考核項目加權匯總后得出總分。考核的具體項目、內容和評分標準見《縣級統計機構考核評分表》(附表1)。各項考核內容權重如下:
各考核項目權重表
考核內容 |
權重(%) |
1.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
10 |
2.統計調查 |
40 |
3.統計服務 |
10 |
4.統計信息化建設 |
5 |
5.統計法制建設 |
5 |
6.統計管理 |
20 |
7.加分項 |
10 |
總計 |
100 |
“統計調查”部分重點考核2012年組織實施的企業一套表、常規的統計調查及重要的專項調查(2011年年報、2012年定報和2012年實施的專項調查)。各地可根據實際確定具體考核專業,但至少要考核4個以上的專業,其中必須包含至少2個已納入企業一套表聯網直報的專業。具體評分方法是:按每個專業100分制評分,對該專業年、定報工作等進行綜合考評,得出該專業的得分,各專業得分平均后得出該項的考核得分。
五、考核程序及時間安排
(一)縣級統計機構自評打分(11月10日前完成)。縣級政府統計機構根據考核評分標準認真開展自查評分,并向地級以上市統計局提交自查報告、評分表及每個項目得分、扣分、加分的相關說明材料。
(二)地級以上市統計局考核(11月30日前完成)。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組織考核組,嚴格按照考核要求和評分標準,對轄區內縣級政府統計機構認真進行核查評分。考核結果(填報《縣級統計機構考核評分綜合表》,見附表2)、每個縣級政府統計機構的評分表及每個項目得分、扣分、加分的相關說明材料匯總后統一報省統計局(政策法規處)。
(三)省統計局抽查復核驗收(12月31日前完成)。省統計局按照《縣級統計局考核辦法(試行)》和考核評分標準,對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上報的各縣級政府統計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書面復核;并從每個地級以上市抽取一個縣級政府統計機構進行實地核查驗收,根據實地核查的結果結合書面復核的情況評定各個縣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最終考核得分。
六、結果運用
(一)省統計局將根據考核結果評選出若干個全省縣級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先進單位,進行通報表彰,并擇優向國家統計局推薦。
(二)對于考核得分較低,對縣級統計機構規范化建設不重視或推進不力的,或沒有依法獨立設置統計機構的,或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省統計局將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加大統計巡查和統計數據質量檢查力度,或啟動統計約談制度,督促限期整改。
各地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本次考核工作,一把手要親自抓,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各地可結合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的檢查統籌安排好考核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的考核要求,本著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態度,切實做好相關的考核工作。
聯系人:余昭君,電話:020-83134819、18664776906,郵箱:gdfg@gd.stats.cn
附表:1.縣級統計機構考核評分表
2.縣級統計機構考核評分綜合表
附表1
縣級統計機構考核評分表
單位名稱: 總得分:
考評內容 |
分值 |
考評標準 |
基礎分 |
得分 |
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100分) 得分: 加權得分: | ||||
1.統計機構 |
20 |
①沒有設立統計機構的,扣20分;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對外使用統計局公章、經費相對獨立、有人員編制的非獨立的統計機構,扣10分。 ②縣級統計局負責人的任免未征求上一級統計局的意見,扣5分;縣級統計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未征求上一級統計局同意,扣5分。 |
20 |
|
2.統計人員 |
20 |
①統計業務人員(45歲及以下)要求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學歷未達到標準,扣2分/人。 ②正式編制中統計業務人員(不包括司機、辦公室勤雜人員等)比例少于70%,扣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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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條件 |
15 |
①辦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積不足10平方米,扣5分。 ②統計業務人員計算機不足一人一臺,扣5分。 ③沒有配備公務用車,扣5分(實施車改的地區不扣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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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業務培訓 |
15 |
未制定年度業務及技能培訓計劃,扣10分;未按計劃實施培訓,扣15分;培訓未達標,酌情扣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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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工作制度 |
15 |
決策規則和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會議制度、廉潔從政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等各類制度,缺一類扣2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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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業務工作制度 |
15 |
統計調查工作制度、統計數據質量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統計數據使用和發布工作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工作制度、統計執法責任制和普法工作制度、信息化建設工作制度、業務和技術培訓工作制度等各類制度,缺一類扣2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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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統計調查 (100分) 得分: 加權得分: | ||||
1.組織實施 |
20 |
①未對基本單位名錄庫及時進行維護、更新,扣10分。 ②未建立調查工作網絡,扣2分;未對調查工作網絡進行動態維護和管理,扣1分。 ③未按要求參加上級統計機構業務及技能培訓,扣1分/人次。 ④未嚴格貫徹執行上級統計調查制度,扣5分。 ⑤未建立統計報表及報表填報說明發放登記及領取人簽名制度,扣1分;未建立基層單位統計報表報送接收情況記錄,扣1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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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數據采集與上報 |
20 |
①報表收集10分。未按制度要求做好應報單位催報工作,報表收集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扣1分。 ②報表報送10分。未按制度規定時間上報,每遲報一天扣1分;未按要求報送數據處理及有關情況說明,一次扣2分;直接責任人對上級統計機構數據查詢未能及時、準確答復,一次扣1分。 ③統計報表未由法定調查對象填報,擅自代填、代改統計報表的,本項得分為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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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數據質量 |
60 |
①報表規范性10分。以紙介質上報的統計報表內容不完整、不規范,以磁介質、光存儲介質或網絡方式上報的統計報表文件名不規范、格式不正確、有病毒、無密碼和身份控制,每發現一例扣2分。 ②報表完整性10分。單張報表調查范圍不全、調查單位遺漏、采集的基層表不完整、指標填報不全,有漏項,每發現一筆扣1分。 ③報表準確性20分。數據有差錯、計量單位不正確、邏輯關系有差錯,每發現一筆扣1分。 ④數據質量評估10分。建立重要數據質量評估辦法,開展評估工作,對數據進行審核、把關,得基本分10分;未建立不得分。 ⑤數據質量檢查10分。建立分專業的定期檢查制度,定期(一年至少二次)選擇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進行檢查,得基本分10分。未開展檢查工作,扣5分;未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但開展檢查工作,扣3分;既未建定期檢查制度,也未開展檢查工作,扣10分。 |
0 |
|
三、統計服務 (100分) 得分: 加權得分: | ||||
1.統計資料發布 |
30 |
①未建立統計資料發布制度,扣10分。 ②未及時對外發布和提供統計資料,扣10分。 ③越權、越級對外發布或提供統計資料;違反規定擅自公布統計資料,扣10分。 |
30 |
|
2.統計網站建設 |
20 |
①建立統計網站,得基本分20分;未建立,不得分。 ②網站信息更新不及時,扣10分。 |
0 |
|
3.統計分析 |
50 |
①按時編印統計年鑒或年度數據手冊等綜合數據資料,得基本分10分;未印發,不得分。 ②按時提供定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計資料,得基本分10分;未開展,不得分。 ③定期發布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信息,全年提供統計分析報告、統計信息(上報當地黨委政府或上級統計機構)30篇及以上,得基本分20分;少一篇,扣1分。 ④按時發表統計公報,得基本分10分;未發表,不得分。 |
0 |
|
四、統計信息化建設 (100分) 得分: 加權得分: | ||||
1.信息網絡建設 |
40 |
①未與上級統計機構聯通統計信息網,扣 30分。 ②每年至少開展1次內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培訓,未開展扣 10分。 |
40 |
|
2.信息安全管理 |
40 |
①未明確信息安全管理機構或未明確專(兼)職人員,扣10分。 ②信息系統場地不具備空調、消防設施、不間斷電源等三項,扣9分;不具備兩項,扣6分;不具備一項,扣3分。 ③不具有網絡安全接入、客戶端安全管理、病毒防范、防火墻等安全系統中任何三項,扣9分;不具備任何兩項,扣6分;不具備任何一項,扣3分。 ④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息安全保密相關的技術或管理培訓,得基本分10分;未達到,不得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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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備專業人員 |
20 |
①未配備專(兼)職計算機技術管理人員,扣10分。 ②專業人員不能熟練使用計算機、解決一般技術問題,扣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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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統計法制建設 (100分) 得分: 加權得分: | ||||
1.統計法制基礎建設 |
20 |
未按照規定配備統計執法檢查員,缺乏必要的執法設備和條件,扣2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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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統計法制宣傳教育 |
30 |
①未開展面向領導干部的統計法制宣傳教育,扣5分。 ②未開展面向本單位統計人員和鄉鎮街道統計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扣15分。 ③未開展面向廣大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法制宣傳教育,扣5分。 ④未以街頭、報刊、媒體等形式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統計法制宣傳教育,扣5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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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統計執法檢查 |
30 |
①未依法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活動,扣10分。 ②未完成上級統計機構布置的執法任務,扣10分。 ③“三上”單位依法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活動面低于0.5%,扣8分;未開展,扣5分。 ④發現統計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扣5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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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統計執法監督 |
20 |
①統計執法人員未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要求執行公務的,扣8分。 ②對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未按規定制作統計執法案卷,扣6分。 ③對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未按規定向上一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報告或備案,扣6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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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計管理 (100分) 得分: 加權得分: | ||||
1.縣級部門統計管理 |
10 |
①未按規定對縣級(當地)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批管理,扣10分。 ②未制定并公布本地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和辦事程序,扣8分。 ③未定期公布經審批的縣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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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鄉鎮街道統計管理 |
20 |
①未按要求指導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建設,扣10分。 ②未按要求對鄉鎮街道開展業務培訓,扣5分。 ③鄉鎮街道統計人員未持證上崗,扣5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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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調查對象管理 |
20 |
①未按照制度規定指導或督促調查對象建立健全原始記錄或統計臺賬,扣10分。 ②未按照制度規定定期對調查對象開展統計業務培訓,扣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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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管理 |
10 |
①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規則,扣5分。 ②未規范開展統計從業人員后期管理工作,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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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統計調查項目管理 |
10 |
①未建立局內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制度,扣5分。 ②自行組織建立或與有關部門共同建立的統計調查項目、對上級布置的統計調查制度進行了調整未報省統計局審批, 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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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統計資料管理 |
30 |
①未嚴格執行統計資料管理辦法,收集、整理和歸檔各種類型文件材料(包括紙質文件材料、照片、音像資料、電子文件等),相關文件材料不齊全不完整,扣10分。 ②規范化整理當年非網報基層報表資料,裝訂成冊,有缺漏和間斷,扣1分/表。 ③要求保留紙質檔案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要并存,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不能一一對應,扣1分/表。 ④統計資料保存時限沒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的,發現一例扣1分。 ⑤資料管理沒有專人負責,扣2分;機構變動、人員調整未辦理資料交接,扣2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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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分項 (100分) 得分: 加權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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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①統計業務人員全部達到本科及以上學歷,加10分。 ②考評期內開展的評比(包括普查及各項工作)中,評為國家級先進單位的加5分;評為省級先進單位,加3分。同項評比加分不重復計算,最高得20分。 ③統計分析報告或統計科研成果在省級評比活動中獲得一等獎,加3分/篇,最高得30分。 ④統計執法案卷評查中被國家統計局評為優秀案卷,加10分;評為省優秀案卷,加5分。(同項評比加分不重復計算) ⑤與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實現內部聯網,加20分。 ⑥縣級統計局檔案工作通過國家級、省級驗收,加10分;通過地市、縣級驗收,加5分。 |
0 |
|
注:加分的項目得分最高加至該項目所賦分值;減分項目得分最低減至0分,不計負數。 |
附表2
縣級統計機構考核評分綜合表
填報單位:
單位名稱 |
總分 |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
統計調查 |
統計服務 |
統計信息化建設 |
統計法制建設 |
統計管理 |
加分項 | |||||||
得分 |
加權后 |
得分 |
加權后 |
得分 |
加權后 |
得分 |
加權后 |
得分 |
加權后 |
得分 |
加權后 |
得分 |
加權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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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總分等于各項加權后分數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