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中指組字〔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志工作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志辦公室,中央軍委黨史軍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委局史志(年鑒)機構:
為確保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質量,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實際,在《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規定》基礎上,充分總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關于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情況執行。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
2020年12月30日
關于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為貫徹落實《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規定》,確保地方綜合年鑒(以下簡稱年鑒)編纂出版質量,進一步提高年鑒編纂出版規范化、專業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針對年鑒編纂出版中存在的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一條年鑒應當設編輯說明,主要介紹年鑒編纂的指導思想、地域范圍、時間界限、記述內容、類目設置、資料來源等事項,不致謝、不落款、不標注時間。
編輯說明應準確、精練,表述規范。
第二條年鑒應當選用與記述年度相對應的本地區行政區劃圖。地圖選用應遵守國家關于地圖管理的法律法規,須經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標注審圖號。不得使用未經審核、無審圖號的地圖。
第三條年鑒應當有卷首專題圖片、隨文圖片。
專題圖片應當突出年度重大選題,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熱點問題。
隨文圖片應當圖文相符,圖隨文走,以圖釋文,不得用與記述內容無關的照片補白。
圖片應當清晰,選圖典型,構圖美觀。
圖片文字說明應當簡潔、準確,時間、地點、事件及攝影者姓名或供圖單位等要素齊全。
慎用少用領導、會議照片,慎用少用簽字、奠基、剪彩等儀式照片,慎用攝影、書法、繪畫等藝術圖片。除英烈外,一般不使用人物標準照。
第四條年鑒刊載黨和國家領導人活動照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重大選題備案程序。
第五條年鑒框架分類應當參照相關分類標準,體現社會實際分工,突出本行政區域地情特點,避免照搬照抄。
經濟部分框架設計,應當體現地方經濟發展特色和產業布局,突出主導產業和優勢產業。
第六條年鑒可采用特載等形式重點收錄年度具有重大意義或特殊意義的文獻資料,收錄資料應當嚴格控制數量。
第七條大事記選錄大事應得當,涵蓋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等各個方面,不得以記述領導活動、會議活動等內容為主。
第八條記述人大工作,應當以“××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名稱立目。“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不得寫為“人大主任(副主任)”。
第九條記述紀委監委工作,應當與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并列設置類(分)目。
第十條記述群團組織工作,一般以“人民團體”或“群眾團體”名稱立目。不用“社會團體”“社會群眾團體”“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名稱。
以“人民團體”立目,應當記述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包括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可與民主黨派放在一起記述。
以“群眾團體”立目,應當記述上述人民團體和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法學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中國計劃生育協會。
第十一條記述外事、僑務、港澳臺事務應當遵守黨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將港澳臺工作、港澳臺交流活動和僑務工作歸入“外事”記述,不得將港澳臺人士和華僑、僑胞稱為“外賓”;不得將港澳臺同胞稱為“華僑華人”、港澳臺青少年稱為“華裔”;不得將邀請、接待港澳臺團體歸入“海外聯誼”或“海外聯絡”記述。
記述利用外資、對外貿易、對外經濟合作,在文字和表格中出現港澳臺地區內容的,應當加“國家(地區)”和“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等字樣。
第十二條記述法治內容應當以“法治”為名稱立目,不得使用“政法”“法制”“司法”“公安·司法”等名稱。
法治內容一般包括人大立法(省級年鑒、設區的市級年鑒)、政法委與綜治、法治政府建設、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仲裁等工作。慎重選登案例。
第十三條記述軍事內容應當以“軍事”為名稱立目,不得使用“國防”“地方防務”或“地方武裝”“武裝”等名稱。內容一般按省軍區系統、駐軍單位、武警部隊排列,并經過內容涉及單位保密審查。
凡涉及作戰和戰備方案、規劃計劃、重要文件、體制編制、兵力部署、邊防布局、軍事行動、軍隊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部隊番號、武器裝備、重要軍事設施、重要警衛目標、國防動員潛力、國防和人防工程等文字、圖片,應當嚴格保密,征兵人數、退役人數、軍事單位領導名錄、部隊移防駐防、武器裝備數量和技術戰術指標、民兵實力、戰時預備役編成、經費預算和投向等情況不得記述。
第十四條記述民族、宗教等內容應當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記述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不得以“宗教活動”為名稱立目。
第十五條入鑒人物應當嚴格掌握標準,收錄年度各方面代表性人物,如先進人物、新聞人物、革命烈士、逝世人物等。人物記述應客觀、準確、公允。
第十六條年鑒內容記述應當綜合運用多種表現形式,一般以條目為基本記述單元。兩個以上條目構成一個分目。
條目分為綜合性條目和單一性條目等類型。綜合性條目反映年度內各個領域發展變化的總體情況和主要特點,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主要成效、年度特點、存在問題等;單一性條目一事一條,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結果等基本要素齊全。
第十七條年鑒條目選題選材應當注重資料的有效性、典型性、新穎性和連續性。
條目標題應當準確概括條目中心內容,文字精練,中心詞一般應前置,不得使用總結式、口號式等表述方式。
第十八條年鑒應當注重記述部門單位的主要職能工作。一般不記述部門單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人員編制。不記述單位內部機關黨建、宣傳信息、隊伍建設、后勤保障等非主要職能信息。
第十九條年鑒類目、分目、條目應當編排有序。條目編排一般綜合性條目在前,單一性條目在后。
第二十條年鑒使用表格,內容要準確,設計要規范。
表格包括表題、表體以及必要的表注(說明)等。表題一般包括時間、單位、事項、表種等要素。表注(說明)一般為表下注(說明)。
第二十一條年鑒不收錄航班時刻表、高鐵時刻表、公交車時刻表、特殊電話號碼、公共自行車存放點等信息,不刊載文藝作品,不收錄趣聞軼事,不收錄與編纂者個人相關的作品或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年鑒使用簡稱和縮略語應當規范、統一。除通用簡稱外,第一次出現時應當使用全稱并括注規范簡稱。術語隨文括注說明,不使用腳注或尾注。
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各委員會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委員會”,其專名中含有“國家”二字,簡稱中不能省略;各部的正式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部”,其專名通常簡稱為“××部”,不加“國家”二字。
第二十三條年鑒封面設計應當遵守出版物規范,莊重大方,完整著錄年鑒名稱與卷號、編者名、出版者名。年鑒名稱、卷號應醒目。
年鑒名稱如使用書法體,應當在適當位置注明題寫者。
第二十四條版權頁記錄版本信息應當完整。
版權頁記錄的年鑒名稱、主管主辦單位和編纂單位名稱應與封面、扉頁、編輯說明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