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文)效率,接受群眾監督,根據市清正辦發〔2012〕9號文件的要求,我辦現制定辦事(文)回執制度。
一、辦事回執制是指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經審查符合條件而予受理的,應當出具書面的《辦事(文)回執單》給服務對象,作為申辦對象監督是否按時承辦或進行投訴的依據。回執單一式兩份,一份由我辦存根、一份由申辦人保管。
二、對服務對象到我辦辦理事務,工作人員要熱情接待,周到服務,能即辦的事項要即時予以辦理,對不符合政策法規不能辦理的事項給予耐心的解釋。
三、緩辦事項填制的內容須有:①申請辦理事項;②申辦人及聯系電話;③接收材料;④緩辦原因,屬材料不全的要填寫所缺的材料內容,需實地調查或領導研究后辦理的,要作出說明;⑤承辦人員及聯系電話;⑥告知辦理日期。
四、對辦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負有直接責任者追究相關責任:
⑴對緩辦的事項不開具或不按規定要求開具辦事(文)回執單的;
⑵對不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多次告知申辦人再補辦材料,刁難辦事的;
⑶對可以直接辦理的事項不及時辦理的,或可以在短時間內辦理而故意延長辦理期限的;
⑷對未能在告知承諾期限內辦理的;
⑸在承辦具體事項期間,接受申辦人請吃或收受禮金禮物的;
⑹違反“五條禁令”行為的。
五、清遠市史志辦公室在查處刁難、拖拉辦事行為中,要認真調查,了解辦事全過程,依據事實,做出公正結論,分清各個環節辦事人的責任。如有發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袒護包庇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追究經辦人員責任。
六、清遠市史志辦公室綜合科負責對各科室及工作人員落實辦事(文)回執制的情況進行監督。監督投訴電話:0763-3372636,市機關效能監督投訴中心電話:12388。
七、本制度自2012年8月31日起實施。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