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了公平性審查對象、審查標準、審查機制、監督保障等內容,并明確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不得出臺。
一、公平競爭審查對象?
答: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統稱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公平競爭審查主體?
答:(一)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單位內部可采取具體業務機構審查,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或具體業務機構初審+特定機構復核等方式開展審查。
(二)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三)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起草單位應當開展初審,并將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審意見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三、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答:審查標準主要涉及五大方面。
(一)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
1.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
2.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
3.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
4.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
5.其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
(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
1.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
2.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3.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
4.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補貼;
5.在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設置歧視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
(三)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1.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
2.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3.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
4.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四)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1.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或者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2.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
3.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平;
4.其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五)例外情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1.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
2.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平競爭審查流程?
答:(一)一般流程:1.識別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如果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則需要審查,不涉及則不需要審查。
2.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對照審查標準逐一核對政策措施具體內容,如不違反審查標準,則審查完畢,政策措施可以實施,如違反任何一項審查標準,則要詳細說明違反的具體標準和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3.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對違反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要進一步分析是否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如適用例外規定,則要充分說明理由,政策措施可以實施;如不適用例外規定,則政策措施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要求后出臺。
(二)征求意見: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三)審查結論: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查標準,在評估對公平競爭影響后,作出審查結論。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在審查結論中詳細說明。
(四)剛性約束: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出臺。
五、公平競爭審查監督保障?
答:(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經核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起草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起草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