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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商務局

文字解讀《40號公告》之一: 如何理解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簡易征收”政策

來源:清遠市商務局訪問量:-發布時間:2022-07-18

    導讀: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公告開篇直接說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文件公布后,簡易征收如何計稅、有何要求、能否抵扣等成為企業普遍關注的問題。

    問題1:回收企業簡易征收是怎樣的一種計稅方式?

    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登記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且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以下稱40號公告)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綜合上述政策規定,回收企業如何納稅可以有以下選擇:

    1.年應稅銷售額未達500萬元,有兩種選擇:

    (1)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直接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并且2022年的征收率為1%(待正式文件確認),但開專票也只能開稅率為征收率的專票;

    (2)可選擇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但需到稅務機關辦理資格登記手續,然后在計稅方法上也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可以開具13%稅率的專票,同時也要按13%稅率計提銷項稅,但可抵扣進項稅;一種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只能開稅率為3%的專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

    2.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

    (1)未按規定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對其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且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且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可以開具13%稅率的專票,同時也要按13%稅率計提銷項稅,但可抵扣進項稅;一種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只能開稅率為3%的專票,不能抵扣進項稅。

    此外,企業需要注意的事項還有:一是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4個季度(非公立年,而是滾動12個月。滾動期間一旦超過500萬,則將觸發一般納稅人登記程序)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二是回收企業一般納稅人選擇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后,其回收業務的銷售額沒有金額限制,銷售額再高也是按3%征收率計稅。三是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回收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3%征收率征稅后,納稅人開票也只能開稅率為3%的發票,開專票還是開普票由納稅人根據客戶需求自行選擇,無論是開專票還是開普票,都由納稅人自行開具,不需要也不能到稅局代開。此外,對小規模人的開專票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回收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需開專票的也可自行開具,不再需要到稅務機關代開。

    問題2:簡易征收3%的企業,所得稅是否要求相應的成本憑證?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的規定是需要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3:回收企業如何選擇和放棄簡易征收?

    答:40號公告只設置了簡易征收的選擇權。關于簡易征收的選擇和放棄問題,還需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文明確。

    問題4:上游供應商以簡易計稅方式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用來抵扣?

    答:如果購買方是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則其取得的稅率為3%的專用發票,可以按規定抵扣票面列示的進項稅額;如果購買方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不能抵扣進項稅。

    問題5:企業定了3%的簡易征收,下游必須是用廢企業還是可以開給貿易公司?中間商貿易企業是否也可以按照3%的進行征收?

    答:回收企業選擇簡易計稅后,只要銷售的是再生資源,不論是銷往回收企業還是利廢企業,都一樣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中間商貿易企業從回收企業購進再生資源對外銷售的,只要中間商貿易企業符合40號公告規定的選擇簡易計稅的條件,同樣也可對其再生資源購銷業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問題6:選擇簡易征收后,其他購進類資產進項稅和大額留抵怎么處理?

    答: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六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備注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包括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依據財稅[2014]5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本法規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稅收政策規定,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回收企業選擇簡易征收后,其用于回收經營業務并且已抵扣過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包括設備和不動產),不論企業賬面是否有進項稅額留抵,企業都應按規定對固定資產按凈值依適用稅率計算轉出進項稅額。

    2.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后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票無法抵扣,再出售該固定資產時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新設的企業,固定資產投入比較大,按照成本回收以后可以選擇簡易征收,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后對固定資產應按凈值依適用稅率計算轉出進項稅額。

    注:企業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6]36號以及財稅2019年14號公告有明確規定,企業需按照相關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相應稅務處理。

    問題7:簡易征收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回收企業銷售的商品屬于40公告所稱的再生資源,即“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不論商品有沒有經過加工,也不論加工是否由本企業完成,企業只要符合40公告規定的條件,企業都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問題8: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銷售時能否選擇簡易征收?

    答: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再生資源不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因為40號公告規定的可選簡易計稅的情形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

    問題9:中間貿易企業是否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答:中間貿易企業符合公告提出的條件,也可選擇享受簡易征收。

    問題10:企業選擇簡易計稅后可以享受資源綜合利用退稅?

    答:既符合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又符合公告中所規定再生資源回收加工條件的企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并且選擇簡易計稅后可以享受資源綜合利用退稅,但享受退稅的產品必須是其自產的。需要注意的是,新辦企業享受即征即退時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手續。

    問題11:回收企業如何到商務部門辦理備案?

    答:2007年《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委、公安部、原建設部、原工商總局、原環保總局2007年第8號)第七條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2018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多證合一”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41號)要求,推進全國“多證合一”改革,原工商總局等十三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8〕31號)(以下簡稱《意見》)(附件1)。《意見》中明確規定,將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納入“多證合一”改革范圍。據此,2019年11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詳見《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根據《意見》要求,新成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企業注冊登記時,由市場監管部門將企業再生資源回收備案信息通過省級共享平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務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或省級部門間數據接口推送至商務部統一業務平臺再生資源企業備案模塊公示30天,公示期滿后即自動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如企業需打印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證明材料,可進入商務部統一業務平臺企業端(https://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點擊企業備案—綠色流通服務,進入再生資源備案企業注冊模塊后自行注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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