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9029
清商務〔2019〕95號
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落實對電子商務領域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市有關單位,各縣(市、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八部委聯合簽署的《關于對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行動計劃》工作要求,現將《清遠市關于落實對電子商務領域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清遠市關于落實對電子商務領域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2.關于《清遠市關于落實對電子商務領域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政策解讀
2019年8月29日
附件1:
清遠市關于落實對電子商務領域及分享經濟
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
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電子商務領域及分享經濟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網絡交易行為,提升網上交易主體信用真實度,維護信用秩序,凈化市場環境,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清遠市商務局、中共清遠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清遠市公安局等單位開展反炒信聯合行動,對電商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主體進行懲戒,引導有關企業參加聯合行動。
一、聯合行動機制
“炒信”是指在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以虛構交易、好評、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因惡意注冊、刷單炒信、虛假評價、刷單騙補以及泄露倒賣個人信息、合謀寄遞空包裹等違法違規行為。
(一)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通過清遠市信用聯合獎懲信息管理系統,將涉嫌違法違規的“炒信黑名單”推送各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能依法對“炒信黑名單”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并將聯合懲戒結果通過市信用聯合獎懲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反饋。
(二)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東清遠)掌握的相關市場主體基礎信息、信用信息向采取聯合行動的企業開放共享,為企業對“炒信”主體信息分析、比對和應用提供便利。
(三)指導企業進一步加強內部信用管理,進一步完善對“炒信”行為的監測監控。鼓勵企業簽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協議,參與聯合行動,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東清遠)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單”(“黑名單”是指組織、參與、協助“炒信”的各類主體,包括但不限于為炒信行為提供賬號服務、數據服務、技術服務、物流服務、資金服務、信息傳播服務的單位、個人、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信息,并在采取聯合行動的企業內部對“炒信”行為責任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下簡稱“炒信”主體)進行聯合懲戒。
二、聯合懲戒措施及實施單位
(一)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對因嚴重“炒信”行為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處罰的“炒信主體”,由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牽頭,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組織框架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按照有關部門簽署的失信聯合懲戒備忘錄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二)鼓勵和指導企業參與聯合懲戒
對參加聯合行動的企業提供的“炒信”主體,根據“炒信”行為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其他企業要依據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前提下與用戶簽訂的協議以及各企業制定的規范,聯合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限制新設立賬戶
限制“炒信”主體新開設平臺賬戶。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2.屏蔽或刪除現有賬戶
根據“炒信”主體炒信行為嚴重程度,對其現有賬戶進行屏蔽、禁售或刪除。
關閉或刪除使用軟件或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冊的賬戶,關閉或取消濫用權利而產生的訂單。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3.限制發布商品及服務
已開設平臺賬戶且未被關店或全網禁用的嚴重失信主體禁止或限制發布新品及服務。涉嫌商品、服務從平臺及其店鋪強制性刪除。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4.限制參加各類營銷或促銷活動
限制參加大型促銷活動。限制策劃和開展網店慶典及促銷活動。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5. 扣除信用積分
對非法刷單積累的信用積分進行扣除。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6.降低信用等級
降低賬戶等級或信用等級,并予以標識,記入其網站平臺誠信檔案。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7.限制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
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提高定價(利率)等方式限制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8.限制賬戶權限權利
限制賬戶享受平臺優惠政策及服務,降低收索排名。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9.在搜索結果中標注風險
結合本單位相關產品和服務,在相關搜索結果對“炒信”主體進行標注,提醒消費者防范風險。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10.限制嚴重失信寄遞物流企業入駐電子商務平臺
電子商務平臺通過技術手段禁止賣家通過嚴重失信寄遞物流企業寄遞所出售商品。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11.辭退并通報建議同業機構不予錄用嚴重失信寄遞物流從業人員
對合謀利用空包裹刷單炒信的寄遞物流從業人員,相關寄遞物流企業應及時辭退,并向同業其他企業進行通報。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快遞物流企業)
12.查封或刪除社交媒體賬號
查封或刪除嚴重失信主體組織或參與的刷單炒信社交媒體賬號。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13.限制網絡廣告推廣
限制嚴重失信主體通過互聯網搜索等方式廣告推廣其商品和服務。
(實施單位:參加聯合行動的各企業)
三、工作保障
(一)加大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息向采取聯合行動的企業開放共享力度,為企業聯合打擊“炒信”行為提供信息服務。
(二)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打擊“炒信”行為的協調,鼓勵指導企業參加聯合行動,與參加聯合行動的企業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及時研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加強信息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技術隔離措施,保護敏感核心信息的數據安全,杜絕超權限操作,保護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消費者隱私權益和采取聯合行動的企業商業秘密。
(四)建立打擊“炒信”相關投訴舉報和異議申訴機制。發動廣大市場主體對“炒信”行為進行舉報,采取聯合行動的企業要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對因信息不實而錯誤采取懲戒措施的主體,要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恢復信譽。
(五)加強懲戒成果統計和宣傳報道。定期匯總統計聯合懲戒“炒信”行為成果數據,與有關媒體合作,加強對打擊“炒信”行動的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