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打造清遠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和環保城市的良好形象,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08〕30號)(以下簡稱《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堅持“限售限用,源頭控制,鼓勵替代”的指導原則和“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分工協作”的工作原則,組織實施和落實。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包括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商場(店)、超市、菜市場、專業批發和零售市場以及各類商品零售門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塑料購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于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其中用于裝盛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準。
第五條 商品零售企業(舉辦者、業主)是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的主體和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的組織實施,并做好相應的宣傳引導工作。
第六條 所有從事商品零售的商場、超市、菜市場、商品專業市場、各類商品零售門店都必須按照《通知》、《辦法》、《意見》和本細則的要求,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
第七條 禁止銷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袋。有償使用的塑料購物袋,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外觀加印(貼)合格塑料購物袋產品標志。
第八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
第九條 商品零售場所對塑料購物袋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第十條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
(二)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
(四)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十一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該鼓勵消費者少用塑料購物袋,自帶環保購物袋、購物籃等環保的購物方式,并為消費者提夠相應的便利服務。鼓勵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條 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處罰等,按照《通知》、《辦法》、《意見》以及相關文件中明確的相關部門的職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地商務、發改和工商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要建立舉報受理機制,公布舉報電話,對群眾舉報、投訴違反《通知》、《辦法》、《意見》和本細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加以督導,協調、配合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清遠市商務局、發展和改革局、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清遠市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實施細則
來源:清遠市商務局訪問量:-發布時間: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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