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么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公平競爭審查是指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Q: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是誰?
制定出臺政策措施的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即政策制定機關)。
Q: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是什么?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
Q:哪些文件不需要進行審查?
①內部管理文件,如涉及人事、機構、編制、財務、外事、保衛、保密、內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規則等;
②一般事務性文件,如工作報告、工作總結、職責分工、會議通知、領導講話、情況通報等;
③過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臺具體政策措施的請示、征求意見函、回復意見函等;
④常規性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常規性的項目核準、批復、備案等。
Q:公平競爭審查的標準是什么?
2021年6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修訂公布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從四個方面提出了18條標準,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4項,并進一步細化了審查標準,將18項標準細化為50余項二級標準。
Q:如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以“誰制定,誰審查”“誰起草,誰審查”為原則。
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起草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會同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中應當充分征求其意見。
Q:公平競爭審查的例外?
《實施細則》對違反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采取原則禁止的態度,同時基于經濟現實的復雜性,為實現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經濟效率,也對某些特殊政策措施作出了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Q: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機制?
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