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外商投資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已實施近40年的外資三法(1979年頒布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6年和1988年出臺《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作為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新的外商投資法不僅帶來了外資準入新機遇,同時也確立了新時代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商投資法》出臺的背景
一是從法律制度的發展層面看,原“外資三法”已經適用了40年,我國利用外資的形勢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外資三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
二是從利用外資的實踐層面看,新的外資管理模式已經出現,新的外資管理模式就是“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這一制度的出現就要求我們從法律層面確定這一管理制度的屬性。
三是從立法的過程看,《外商投資法》經過了很長時間的醞釀,較為成熟。
二、《外商投資法》亮點
制定《外商投資法》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主要亮點是確立了以下三項制度:
一是確立了外商投資促進制度。外商投資促進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確立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制度;
2.提高外商投資政策的透明度;
3.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4.加強外商投資服務;
5.依法依規鼓勵和引導外商投資。
二是確立了外商投資保護制度。為加強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外商投資法》總則中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同時,設“投資保護”專章,從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產權保護、強化對涉及外商投資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約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約踐諾、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四個方面作了規定,向外商投資提供與時俱進的法治保障。
三是確立了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為加強對外商投資的管理,《外商投資法》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1.落實了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2.明確了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制度;
3.建立了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4.確立了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三、出臺《外商投資法》的重要意義
一是與國際規則接軌,引領制度開放。
1.《外商投資法》中的多項重要規定,都是對標國際通行的高標準經貿規則。通過與國際規則接軌,進一步推動制度型開放。
2.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提升對外開放的水平。《外商投資法》的最大亮點,就是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制度的實施,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個更熟悉、更透明、更便利、更可控的規則。該制度的另一方面重要含義,是中國在市場開放上做出的重大承諾,中國最新版的負面清單只有33條,都是涉及國民經濟關鍵領域和國家安全的,對于外資準入的行業限制已經大幅縮減。負面清單制度的納入,是《外商投資法》的突破性價值之所在。
3.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外商投資法》強調:“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還要求各級政府“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技術轉讓”。這一要求表明了國家保護外資知識產權的堅定態度。
4.提高行政程序透明度,減少制度成本。《外商投資法》規定:“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在《外商投資法》的推動下,針對外商投資的行政透明度將有極大提高。
5.倡導公平和平等,為外資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外資企業對于中國市場的關注,除了市場準入之外,最關心的就是進入中國市場之后的公平競爭問題。《外商投資法》中有4次出現“公平”一詞、5次出現“平等”一詞,可見對于公平和平等的深度關注。
二是完善外資管理體系,彌補制度短板
1.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外來投資帶給東道國的不一定都是福音,有時也會帶來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外商投資法》指明,“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2.建立外商投資的信息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法》提出:“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這有利于監管外資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三是對舊有制度的重塑,倒逼制度變革
1.負面清單制度的實施,對各主管部門審批外資準入的流程帶來根本改變。在負面清單制度下,政府相關部門除了要舍棄部分審批權,還需要相應地增加監管的職能和責任。
2.促使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外商投資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除依照前款規定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外,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