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查批準了《清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及意義
推行垃圾分類制度,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過問、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關鍵小事和事關社會文明的民生大事。2016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垃圾分類的重要意義,明確提出具體要求。2019年12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中提出,各地級以上市要結合實際,適時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或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法規規章的制定、修訂工作,強化生活垃圾分類法治約束能力。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持續增長,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還存在公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意識不高、監督管理部門協同力度不夠、終端處理能力不足等問題,給城市環境衛生和人居環境造成了很大影響。市委“十大行動方案”也提出要穩步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等要求。因此,為了落實中央、省和市委的有關要求,規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有必要通過立法加強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清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項目于2019年啟動,2020年6月23日由市政府提請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12月28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21年4月28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
立法過程中,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殷昭舉高度重視,多次對《條例》的立法工作作出指示。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多次帶隊開展立法調研、進行立法論證。市人大法委、環資委,常委會法工委深入基層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各種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多次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溝通請示,征求修改意見;召開立法研討會和論證會,對法規草案的內容進行研討,征集意見建議;多次召開法規草案改稿會,與市、區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起草單位一起對法規草案進行修改;為保證立法的實施效益和風險防范,委托廣東財經大學進行了表決前評估。
2021年5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查批準了條例。條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色說明
條例共三十三條,不分章節。依據上位法以及中央、省有關文件精神,對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和考核機制、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分類投放、收運、處理要求,以及配套設施建設、垃圾轉運設施管理、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彰顯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亮點一: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政府部門以及基層自治組織的職責,提出建立聯席會議、考核、應急預案、信息公開、行業參與、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等機制,在制度設計上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亮點二:結合市委“十大行動方案”關于“穩步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的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作為重點,并設置了配套條款。不僅明確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職責,指導督促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垃圾分類投放,確保分類投放工作落實到位;還對收運單位、收集點和處理單位的設置作出了細化規定,并對餐廚垃圾管理提出細化要求,設定了相應罰則。
亮點三:針對我市生活垃圾設施建設滯后、處理能力不足等問題,條例對生活垃圾配套設施建設、垃圾轉運設施管理、設施選址責任人要求、設施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助推我市生活垃圾設施建設,提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水平。
亮點四:為了加大對非法異地運輸、轉移生活垃圾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條例對非法異地運輸、轉移生活垃圾作了禁止性規定,并設定了罰則。
亮點五:將每年六月確定為“清遠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月”,并提出要建立起由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媒體等齊抓共管的宣傳教育制度,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亮點六: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停歇業的情況作出規定,防止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企業擅自停止處理經營活動,避免對人民群眾生活和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亮點七:根據省人大有關決定,結合我市實際以及處理相關情況的做法,并與執法部門和項目單位負責人研究討論,條例建立了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確定服務多個區域的生活垃圾處理項目所在的周邊區域和所在鄉鎮為接受補償區域,生活垃圾輸出區域為提供補償區域,最大限度規避“鄰避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