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通知》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簡要介紹一下《通知》出臺的有關背景情況。
答:2021年1月22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七十號主席令,公布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行政處罰法,該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處罰法此次修改幅度較大,增加了22條,修改了50多條,刪除了1條。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體現和鞏固了近年來行政執法領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應了當前的執法實踐需要,明確了行政處罰的定義,擴充了行政處罰種類,完善了行政處罰程序,強化了行政執法責任。
在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之際,修訂通過行政處罰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處罰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李克強總理對貫徹實施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司法部分4批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座談會,多次書面征求了各地區、各部門以及中央編辦、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工商聯的意見,專門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座談,并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代擬稿)》。
二、問:《通知》在依法規范行政處罰設定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在依法規范行政處罰設定方面,《通知》有3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加強立法釋法有關工作。明確要依法設定行政處罰,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義變相設定,不得通過增減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和行政處罰種類、在法定幅度之外調整罰款上下限等方式層層加碼或者“立法放水”。
二是強化定期評估和合法性審核。明確結合立法計劃規劃每5年分類、分批組織一次評估,對評估發現有不符合上位法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明顯過罰不當、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等情形的行政處罰規定,要及時依法修改、廢止;強調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違法規定一律無效。
三是依法合理設定罰款。要堅持過罰相當,該嚴的要嚴,該輕的要輕,尤其對部門規章設定罰款做了嚴格限制。部門規章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且不得超過法律、行政法規對相似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超過上述限額的,要報國務院批準。修改部門規章時,該降低的要降低,確需提高的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在限額范圍內提高。對違反上述要求的部門規章,可以通過備案審查等方式依法予以糾正。
三、問:《通知》在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實施方面提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要求?
答:為了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的實施,《通知》從5個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對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行政處罰職能作了再強調?!锻ㄖ吩俅沃厣炅诵姓幜P的目的,強調不能將處罰的目的異化,各級機關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得為了處罰而處罰,堅決杜絕逐利執法,嚴禁下達罰沒指標,堅決避免運動式執法等執法亂象。
二是對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序制度作了再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修改行政處罰配套制度,確保有關程序要求落到實處。要進一步完善地域管轄、職能管轄等規定,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標準。要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細化聽證范圍和流程。要逐步提高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利用率,細化電子送達工作流程,大力推進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和技術支撐。
三是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作了再規范。行政機關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要確保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嚴禁違法要求當事人承擔或者分攤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費用,嚴禁交由市場主體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并由市場主體直接或間接收取罰款。
四是對堅持行政處罰寬嚴相濟作了再重申。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準制度,防止畸輕畸重。要繼續加大食品藥品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
五是對健全法律責任銜接機制作了再明確。各地區、各部門要細化責令退賠違法所得制度,依法合理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主動退賠,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要全面貫徹落實《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加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協調配合,按規定暢通案件移送渠道。
四、問:《通知》在持續改革行政處罰體制機制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在持續改革行政處罰體制機制方面,《通知》從4個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縱深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統籌協調推進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在一定基礎上,積極穩妥探索開展更大范圍、更多領域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二是積極穩妥、科學合理賦權鄉鎮街道實施行政處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向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賦權,成熟一批,下放一批。
三是規范委托行政處罰。委托行政處罰要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要依法簽訂書面委托書并向社會公布。對不規范的委托行為,該清理就清理、該規范就規范。
四是提升行政執法合力。要逐步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復制推廣“綜合查一次”經驗。要健全行政處罰協助制度,明確協助的實施主體、時限要求、工作程序等內容;積極探索跨區域執法一體化合作的制度和機制。
五、問:《通知》在加強對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為進一步加強對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通知》從4個方面作出了新要求。
一是貫徹落實《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的要求,加快建設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創新監督方式,強化全方位、全流程監督,提升行政執法質量。
二是要完善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執法行為動態監測、行政處罰案卷評查、重大問題調查督辦等制度機制,加大層級監督力度,切實整治頑瘴痼疾,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同類問題,及時研究規范。
三是要完善評議考核、統計分析制度,不得以處罰數量、罰沒數額等指標作為主要考核依據。要綜合評估行政處罰對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的作用,探索建立行政處罰績效評估制度。
四是要不斷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隊伍建設,確保力量配備、工作條件、能力水平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六、問:《通知》對整治不合理罰款作了哪些針對性規定?
答:為進一步整治不合理罰款,《通知》從5個方面對整治不合理罰款作了規定。
一是規范行政處罰設定。要求不得變相設定行政處罰,及時修改、廢止評估發現的不合理行政處罰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二是堅持執法為民。要求行政機關不得違法實施處罰,杜絕逐利執法,嚴禁下達罰沒指標,明確財政部門加強對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等制度的實施監督。
三是規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和使用。因設備不正常運行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要符合法律規定。要綜合分析研判同一區域內高頻違法行為的原因,推動源頭治理。
四是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在未查明違法事實的情況下, “一刀切”實施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推行初次違法免罰制度。
五是完善評議考核和執法監督。要求不得以處罰數量、罰沒數額等指標作為主要考核依據,創新監督方式。
七、問:《通知》在組織實施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答:為貫徹實施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通知》進一步強化組織實施中的各項措施。
一是加強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要求各地區、各部門于2022年6月前完成對現有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并持續做好新上崗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將行政處罰法宣傳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八五”普法規劃,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落實有關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主體責任。
二是把貫徹實施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作為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加強和改進相關行政立法,規范行政執法,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梳理總結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經驗做法,及時將重要情況和問題報送司法部。司法部要加強統籌協調監督,指導貫徹實施工作,組織開展貫徹實施情況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報國務院。
三是明確專門制度的貫徹實施部門。如,對于罰繳分離,要求財政部門加強實施情況監督,會同司法行政等部門按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再如,對于管轄爭議解決,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屬于不同主管部門,發生行政處罰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協調,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指定管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