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更好推進機動車污染減排工作,規范我市在用機動車環保標志技術鑒別業務工作,強化對機動車環保標志的發放管理,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機動車環保標志技術鑒別的規范>的通知》(粵環函﹝2016﹞945號)有關要求,現將機動車開展技術鑒別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于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http://www.vecc-mep.org.cn)可以查詢到的車型,按查詢結果核發標志。
二、對于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到的車型,按機動車注冊登記時間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三、對于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到的車型,車主對按機動車注冊登記時間核發的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有異議的,可到機動車登記地環保部門申請采取技術鑒別方式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通過技術鑒別的機動車,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四、對于此前已通過技術鑒別的車輛,其現持有的環保標志,在有效期內仍有效。
五、對于此前已通過技術鑒別的車輛,車主在重新辦理環保標志時,應先核對機動車環保車型查詢系統中有無車輛排放階段信息,有記錄的按記錄核定標志類別;對于無法查詢的車型,按照機動車注冊登記時間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但車主又有異議的,可重新申請采取技術鑒別方式核發標志。
六、技術鑒別由市環保局技術人員進行,或委托有相關技術能力的單位或機構,在市環保局有關技術人員監督下進行。
七、自2016年9月15日重新啟動技術鑒別工作。
八、申請技術鑒別的所需資料及辦理流程見附件1。
九、機動車環保標志技術鑒別的基本工作流程圖見附件2。
十、技術鑒別申請點見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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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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