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積極發揮醫療廢物和廢水處置、市政污水處理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主動服務醫療機構和疫情防控物資及其原材料、生產設備等生產企業擴大產能,全力支持清遠市企業發展,疫情防控期間,我局提出以下六條便利化服務措施:
一、優化疫情防控機構(項目)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及監管服務。對新增用于肺炎診斷、收治、研究試驗的項目、場所、輻射裝置等(新建項目應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禁止開發區域),可免于提前辦理環評和輻射安全許可證,疫情結束后需繼續保留的項目、場所、輻射裝置等,補辦相關手續。輻射安全許可證到期和應提交年度評估報告的,可延期至疫情結束后一個月內辦理。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資及其原材料、生產設備等生產企業增產擴能。將疫情防控物資及其原材料、生產設備等生產企業列入生態環境監管正面清單,不限產,支持企業滿負荷生產。支持因保障疫情防控需要而新建或擴大生產規模的疫情防控物資及其原材料、生產設備等生產企業盡快擴建投產(新建項目應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禁止開發區域),對該類企業可以免于開工前進行環評,疫情結束后需繼續保留相關增加的生產設備、產能的,補辦相關手續。
三、推進醫療廢物聯單管理便利化。醫療廢物處置企業可通過電子化形式先向市局和屬地分局報備醫療廢物轉移聯單,紙質臺賬可待疫情結束后報送。
四、實施許可文件及繳款期限延長。排污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等在疫情期間到期的企業單位,可順延至疫情結束后1個月內辦理延續手續,各相關企業單位可正常生產。已到繳納環境行政罰款期限的企業,可順延至疫情結束后1個月內繳納罰款。
五、優化企業生態環境管理平臺信息填報。鼓勵企業組織員工在家完成“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生態環境管理平臺填報及更新相關信息,如確實無法及時填報,可待企業復工后才組織填報。
六、優化行政服務和監管。所有行政服務項目采取無紙化受理,必須提交紙質資料的,可先以電子件替代,待疫情結束后一個月內補齊紙質材料。需進行現場檢查的環節,一律采取書面資料形式審查的方式進行。需進行專家技術咨詢的,采用函詢等形式,確保各行政服務事項快速辦結。對各重點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購買或運輸污染防治物資困難的,及時協調相關部門幫助解決,確保企業環保設施正常運行。根據重點企業的行業類別和實際生產情況,合理開展監督性監測,創新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執法手段,實施視頻、傳輸自行監測數據、在線監控等非接觸式環境監管模式。
上述措施由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適用期限為2020年2月1日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結束止。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