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根據2022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有關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全域新建和在用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自2025年1月1日起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