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和第七十條第(一)項有以下情形“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以下有效期屆滿且未延續的排污許可證已依法注銷,現予以公告,公告時間為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6日。
特此公告。
聯系電話:0763-3939790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2024年9月2日
附件:
有效期屆滿且未申請延續的排污許可證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