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現將《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自2022年1月1日起,清遠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不再適用《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規定(試行)》(清環〔2019〕352號),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執法二科)反映。
附件: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pdf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