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必要性。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粵環發〔2019〕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關于印發<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清環函〔2020〕541號,以下簡稱《環評審批程序規定》),并在全市范圍內執行。
二、合法性評估論證。《環評審批程序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2018〕12號)有關程序規定,故合法性評估結論無異議。
三、合理性評估論證。《環評審批程序規定》由正文部
分和一個附件組成,正文共二十條,附件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實施以來公平、公正原則得到體現,各項管理措施必要、適當,故合理性評估論證無異議。
四、協調性評估論證。《環評審批程序規定》與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沖突,規定的制度可以互相銜接,故協調性評估論證無異議。
五、可操作性評估論證。《環評審批程序規定》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規定的措施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序正當、簡便,易于操作,故可操作性評估論證無異議。
六、實施效果評估論證。《環評審批程序規定》有效的提高了我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效率,規定的機制可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故實施效果評估論證無異議。
七、 評估結論
綜上所述,《環評審批程序規定》經過綜合評估論證,其起草的必要性及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實施效果無異議,繼續實施《關于印發<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清環函〔2020〕541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