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企業:
近年來,全國發生多起因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管理不規范而引起突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情況。為強化我市生態環境領域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向全市有關企業就做好生態環境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提醒如下:
一、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管理問題
(一)企業應建立脫硫脫硝、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污水處理、粉塵治理、RT0焚燒爐等環境治理設施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將環境治理設施的安全運行管理納入企業的安全管控對象,在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作業許可及安全計劃或總結時,一并安排環境治理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環境治理設施委托運營的,企業應與運營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約定雙方的安全職責。
(二)企業環境治理設施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特性,結合生產工藝的特點,采取防火、防爆、防靜電等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企業在使用各類環境治理設施的過程中,要加強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的安全維護制度,健全環境治理設施的管理臺帳,設立專門的維護管理人員,定期排查設施的安全隱患,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實現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
(四)企業要加強對環境治理設施崗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環境治理設施崗位人員應掌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作業過程中,崗位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企業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企業負責人報告。
(五)企業在編制或委托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編制環境治理設施生產安全事故專章,明確污染防治設施中毒、窒息、溺水、觸電、火災、淹溺、觸電和高處墜落等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企業應定期組織開展針對環境治理設施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問題的應急演練。
(六)企業應重點關注有機廢氣環境治理設施安全風險,尤其是涉及低溫等離子法、UV光解或蓄熱式燃燒(RTO)等治理工藝的設施。企業有機廢氣治理使用“水噴淋+UV光解”或“水噴淋+低溫等離子”處理工藝的,水噴淋與UV光解或低溫等離子設備之間需增加除水霧預處理裝置。企業有機廢氣治理使用RTO燃燒工藝的,廢氣輸送管道與RTO系統主體對接位置需設置阻火器或防火閥,嚴格遵守《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1093—2020)相關安全要求。企業有機廢氣治理設施配套的軸流風機,其皮帶傳動部位不得置于管道內部;如風機置于廢氣治理設施前端時,應考慮使用防爆型風機。企業有機廢氣環境治理設施周邊應配置消防箱,內置消防水帶、消防水槍,定期檢查消防水壓,確保消防設施有效;建議配備煙霧傳感器、自動滅火器等自動報警和滅火裝置。
二、危險廢物安全管理問題
(一)危險廢物的貯存、轉移、處置等應嚴格按照規范化的要求落實,同時要注意危險廢物貯存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定期進行排查,及時發現,及時整改。
(二)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應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進行備案。
(三)貯存廢有機溶劑、廢涂料染料等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應使用防爆電氣,配置消防設備設施,保持通風。
(四)危險廢物貯存倉應與一般固廢廢物倉分開,并進行實墻分隔。
(五)廢有機溶劑、廢涂料染料裝載容器應加蓋或用保鮮膜封口處理,減少有機廢氣揮發。
(六)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應單獨貯存并采取隔離措施。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