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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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我市印發《清遠市區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試行)》,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大氣污染防治形勢有所變化,原應急預案已無法適應當前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和應急響應等要求。2018-2019年間,生態環境部先后下發《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18〕875號)、《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要求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修訂要求,堅持底線思維有效應對,堅持突出重點精準減排,明確規范預警啟動與解除條件,細化不同應急響應下的減排措施。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5.《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
6.《環保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函》(環辦函〔2013〕504號);
7.《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和應急減排措施修訂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86號);
8.《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18〕875號);
9.《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
10.《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粵府〔2018〕128號);
11.《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
1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
13.《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14.《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范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程序,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提高重污染天氣防范預警和應對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減緩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三、主要內容
《應急預案(修訂)》共分為六部分,對重污染天氣污染分級、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應對措施等內容進行修訂:
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說明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等內容。
第二部分為組織機構和職責,結合我市機構改革以及各單位部門大氣污染防治職責,調整了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工作組以及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
第三部分為監測與預警,明確說明監測、預警分級、預警發布與解除和預警措施。重點對預警分級由原二級預警(橙色、紅色預警),調整為統一以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跨自然日)均值計算,實行三級預警(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并對預警發布和解除條件等進行修訂。
第四部分為應急響應,對響應等級及減排比例、響應程序、響應措施、信息報告和總結評估等內容進行細化和調整。重點明確了各級響應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比例,分別制定了各級響應下健康防護引導措施、倡議性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減排措施。
第五部分為應急保障,明確對人力資源、預測與預警能力、通信與信息保障、資金和其他方面的保障要求。
第六部分為附則,明確預案的管理、更新要求以及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