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排污單位: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48號)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應當在新制修訂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近期部分新制修訂排放標準實施情況如下:
一、《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2159-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2160-2019),自2020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 44/2208-2019),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涉及上述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應在實施時間前變更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變更。
附件: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