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就啟用“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專用章”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0年4月8日起,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清新分局、英德分局、連州分局、佛岡分局、連山分局、連南分局、陽山分局、廣東順德清遠(英德)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清遠市清城區行政審批局、廣州(清遠)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分別啟用“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專用章(1-11)”。行政執法專用章僅限于上述各單位在各自轄區范圍內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名義實施的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登記、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過程中出具的各類文件,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超出范圍外使用該印章無效。
附件: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專用章(1-11)樣式.pdf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