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單位:
根據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今年要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并將于5月份開展排污許可證專項執法檢查、10月起開展固定污染源“地毯式”排查清理,嚴厲打擊無證、不按證排污行為。請全市各排污單位按規定時間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登記排污信息。有關要求具體如下:
一、實施范圍
位于清遠市轄區內,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附件1)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持有的“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二、管理類別
排污許可管理類別分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排污單位可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附件1)規定,結合自身所屬行業類別確定所屬管理類別。屬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申領排污許可證,屬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用申領排污許可證,只需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完成登記即可。
三、實施時限
(一)屬于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若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具體行業見附件2)
(二)屬于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的
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具體行業見附件3)
(三)新、改、擴建的
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變更)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四、辦理流程
(一)網上申報
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簡稱“國家平臺”)注冊并錄入基礎信息、上傳資料、進行信息公開(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需要)等,并定期登錄關注進展,按系統提示要求進行操作。
(二)領取排污許可證或登記回執
1、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在國家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后,系統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自行打印留存。
2、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在國家平臺填報信息并通過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預審后,從系統導出并打印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由相應人員簽名及加蓋公章,到排污單位所在地排污許可證辦理地點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及領取排污許可證。
具體流程見附件4。
五、辦理地點
廣州(清遠)經濟合作園的排污單位到廣州(清遠)經濟合作園管委會辦理,其他區域的排污單位到所在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相應的分局辦理。具體地址及聯系方式如下:
清遠市排污許可業務辦理地點及咨詢電話
咨詢、監督電話: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0763-3378042、3866692。
六、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
無排污許可證或不按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排污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經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對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
附件3.2020 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管理類別表.pdf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