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市面臨的大氣污染問題日益嚴峻,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列全省靠后位置,打造藍天白云的宜居環境已成為群眾日常最為關心的民生實事之一。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粵環函〔2017〕1205號)等法規文件要求,我單位擬定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清遠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主要內容
該《通告》從6個方面對禁燃區的劃定進行闡述和規范:
第一部分是明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劃定范圍。劃定清城區及清新區部分閉合區域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第二部分是明確禁燃區的要求。自通告印發之日起,任何單位、個人在任何時間都不得在禁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原有高污染燃料設施須于2020年9月30日前退出。未按照本通告規定改造使用清潔能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部分是明確高污染燃料類別的定義及類別。
第四部分是明確各部門的職責。明確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及清城區人民政府和清新區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
第六部分是明確有效日期。
三、制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二)上級文件依據
2、環境保護部印發了《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
3、《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粵環函〔2017〕12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