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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工作法律法規知識解讀(2)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專題解讀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0-02-07

一、關于立法背景和基本情況

1.該法是何時制定和修改的?

——傳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并認真總結傳染病防治實踐尤其是抗擊非典的實踐經驗,2004年8月28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修訂,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完善國務院對傳染病病種的調整制度,2013年6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個別條文進行修正。

2.立法目的是什么?

——制定傳染病防治法,目的是總結我國傳染病防治經驗,借鑒國外好做法,解決存在問題,完善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確公民、社會組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保障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進行,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提供法治保障。

3.基本框架結構和主要制度是什么?

——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共9章80條,包括總則,傳染病預防,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疫情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相較于最初制定的傳染病防治法,經修改后的該法突出了對傳染病的預防和預警,健全了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制度,完善了傳染病暴發、流行的控制措施,增加了傳染病醫療救治的規定,加強了對傳染病防治的網絡建設和經費保障,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等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防治傳染病法律制度。

二、關于總則

4.法定傳染病病種有哪幾類?

——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

(相關條文:第三條)

5.乙類傳染病中的哪些情形應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經國務院批準,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相關條文:第四條)

6.政府及衛生部門的法定職責是什么?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條文:第五、六條)

7.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的法定職責是什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相關條文:第七條)

8.居(村)民委員會的法定職責是什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相關條文:第九條)

9.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有什么義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相關條文:第十二條)

三、關于傳染病預防

10.日常預防如何開展?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區、河流、牧場、林區的鼠害與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關場所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并組織實施。用于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兒童的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相關條文:第十三、十五條)

11.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何預防控制措施?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相關條文:第十六條)

12.傳染病監測如何進行?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相關條文:第十七條)

13.傳染病預警如何進行?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相關條文:第十九條)

四、關于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14.疫情信息如何報告?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互相通報。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相關條文: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條)

15.疫情信息如何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毗鄰的以及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動物防疫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相關條文: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

16.疫情信息如何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相關條文:第三十八條)

五、關于疫情控制

17.對哪些人員采取哪種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相關條文:第三十九條)

18.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權限和程序是什么?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相關條文:第四十一條)

19.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有哪些?

——緊急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相關條文:第四十二條)

20.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的規定是什么?

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相關條文:第四十四條)

21.緊急調度的規定是什么?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相關條文:第四十五條)

六、關于醫療救治

22.醫療救治機構建設有什么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建筑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當符合預防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要求。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消毒;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應當在使用后予以銷毀。

(相關條文:第五十、五十一條)

23.醫療機構如何開展救治?

——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

——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相關條文:第五十二條)

七、關于監督管理

24.衛生部門應履行哪些監督檢查職責?

——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相關條文:第五十三條)

25.衛生部門可以采取哪些臨時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相關條文:第五十五條)

八、關于保障措施

26.防治經費如何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傳染病預防、控制、救治、監測、預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治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趨勢,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項目范圍內,確定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等項目,并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工作的經費。

(相關條文:第六十、六十一條)

27.醫療救助的規定是什么?

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相關條文:第六十二條)

九、關于法律責任

28.政府及有關部門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條)

29.疾控機構、醫療機構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相關條文:第六十八、六十九條)

30.生產經營者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相關條文: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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