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已由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起草完畢。現就《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規定(試行)》解讀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相繼進行了修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環境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統一處罰裁量標準,并與新修訂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府令第16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我局重新修訂《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規定(試行)》,并擬在全市范圍內要求統一適用,進一步規范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
二、制定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九)《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十)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十一)《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府令第164號)
三、出臺目的
為規范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為,促進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主要內容解讀
《執行規定》由正文部分和兩個附件組成,正文共18條。附件分別為《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9)》和《清遠市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豁免清單》。其中,《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9)》包括五個部分。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改了適用范圍。為統一全市處罰執法標準,市生態環境局及其直屬分局均適用《執行規定》進行處罰。
(二)制定了自由裁量計算基準及計算方法,體現處罰和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對于積極整改和配合調查的態度予以認可,從輕處罰,反之則從重。
(三)增加制訂《清遠市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豁免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我局從實際工作出發,進一步明確不需要處罰的違法情形,以便于實踐操作。
(四)《執行規定》主要是關于常用的法律法規中(環評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的有關行政處罰,對于2019年新修定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清遠市地方法律法規暫未列入裁量標準內。
五、公開征求意見的有關情況
2019年5月17日至6月7日,我局根據有關要求在清遠市人民政府網站對《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規定(試行)》公開征求意見,至征求意見截止日,未收到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執法監督二科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