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文件 清府〔2015〕161號 |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高污染
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粵府函〔2012〕238 號)、《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 年-2015 年)》(粵環〔2012〕75 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 年)的通知》(粵府〔2014〕6 號)等法規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清遠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清府〔2015〕42號)文件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遠市區以下區域劃定為禁燃區:
(1)舊城片區:城西大道北以東,城北大道—明霞大道—附城大道以南,鳳翔大道北路以西,北江河以北;
(2)大學城片區:鳳翔大道北路以東,虎頭嶺大道以南,城東大道以西,大學路以北;
(3)新城片區:城西大道南以東,北江河以南,站前路以西,清遠大道以北。
(4)清新片區:
①清新逕口+區府片區:清和大道-城西大道北以東,禾叉坑路-環城路以南,飛來北路以西,濱江河以北;
②清新飛水片區:環城西路(飛水規劃段)以東,濱江河以南,城西大道北以西,清四公路-橋頭路以北;
(5)清遠高新區片區:
①環城西路(規劃)-湖城大道(規劃)-建設三路-創興大道-建設六路以東,清遠大道以南,廣清大道-鳳翔南路(規劃)以西,大燕河以北;
②龍塘大道-龍安路(規劃)-公沖街(規劃)以東,大燕河以南,鳳翔南路(規劃)-龍星東路(規劃)-廣清大道-大沙塘路(規劃)-鳳翔南路(規劃)以西,環城南路以北。
二、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本通告實施前已建成的各類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三、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質(不包括車用燃料):
(一)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粉、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 mg/m3、灰分含量大于20 mg/m3的人工煤氣。
四、本通告所稱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其他清潔燃料。
五、在禁燃區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在2015年11月1日以后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清城區、清新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六、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市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部門指導相關企業淘汰高污染燃料設施后進行清潔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八、自2015年11月1日起,《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清遠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清府〔2015〕42號)廢止。
特此通告。
附件:1.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總體范圍
2.清遠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清新片區
3.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高新區片區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
附圖1 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總體范圍
附件2
附圖2 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清新片區
附件3
附圖3 清遠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高新區片區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3日印發 |